第162章:清政府下台(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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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清政府下台(下)

一个是上海,一个是清政府下台,孰轻孰重孙Z山是知道的。

1912年2月12日,隆裕太后携六岁皇帝,在养心殿举行最后一次朝见仪式,颁发逊位诏书。

直至这天早晨,仍有人想阻止退位上谕发布。隆裕对内阁全体说:“我们先办了这事,我再见他们,免得又有耽搁。”于是将逊位诏书盖印发出。

经过南北议和代表的磋商,南京临时政府方面于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关清帝退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认可了这一条件,并于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共有三项内容:

第一项《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共8款:

(1)清帝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待以各外国君主之礼;

(2)清帝岁用400万两由民国政府拨发;

(3)清帝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4)清帝宗庙陵寝永远奉祀,民国政府酌设立卫兵保护;

(5)光绪陵寝如制妥修,民国政府支付实用经费;

(6)宫内各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阉人;

(7)清帝私产由民国政府特别保护;

(8)原禁卫军归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第二项《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共4条:

(1)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2)皇族具有与国民同等的权利;

(3)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4)皇族免服兵役之义务。

由于何富占领西藏、内外蒙古的原因,导致原来历史上的《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并没有写上去。

历史意义

清室优待条件,是当时南方革命党,在自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同清朝皇室进行妥协的产物,可谓是中外法制史上独一无二的条款。

帝皇帝尊号的保留与民国共和制的本身相悖,为了解决这一法律矛盾,对清帝以外国君主之礼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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