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追究违约责任时应注意什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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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合同当事人在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时,要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收集和保存对方违约的证据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违反合同及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没有证据,就不能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有些类型的违约,只要少量、简单的证据就可以证明。而有些类型的违约,证明起来就比较复杂,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因此,收集证据是处理违约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来往要靠不少书信、电报等书面材料进行。这些书面材料在发生违约纠纷时是处理该纠纷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予以保存。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当事人要特别注意易变质物品的保存。当发现这类物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时,就应注意如何保存好证据的问题。保存证据的方式,视不同合同和面临的具体情况而定。在有条件时,最好将对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质量的标的物,用足以保持其原状的方式封存,然后将其提供给仲裁机构、法院,直至违约问题得到解决。但有时要做到这一点很难,所以需要采取其他方法来保存。例如,对于难以保存或者无条件保存的易变质物品,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鉴定,在取得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后予以处置。

(2)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这种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对方赔偿。所以,当事人在因对方违约造成自己损失时,不能坐等对方赔偿损失,而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

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受害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例如,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卖方违约不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从其他渠道补进货物以供急用;在买方拒收货物时,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售。但是,应注意的是,受害方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必要的,是防止损失扩大所必需的;二是合理的。对于受害方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等,违约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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