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四十四章 当庭辩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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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只是照着材料宣读,这是原被告双方与法官都看过数遍的材料,并没有多少新意,不过在场还有许多百姓,这样的宣读更多的是让他们明白案情。

检察官陈述过后,张书堂看向了那个青年:“被告认为这份材料可有不实之处?”

“没有。”这些材料所说的案件,都是有理有据的,也容不得他抵赖,所以也就省去了传唤证人和证物的环节。

随后张书堂问道:“现在请检察官代表原告对案情进行辩护。”

那名检察官起身道:“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贩卖人口当判处死刑,可依据情节判处缓刑两年以下。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杀人或虐待他人致死的,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已经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应当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检察官此话一出,后面的百姓们立刻交头接耳起来,也有人大声的喊着不公平。这些人却不是那名青年找来的托儿,而是民间的传统意识。大家对花钱买童养媳这种事情已经耳熟能详了,就算在场的人家中,也有不少家中养了童养媳的,如果照检察官所说,这都成了贩卖人口的罪行,需要判处死刑了。

“肃静,所有人肃静。如果再有人高声喧哗,将被视为藐视法庭,将给予重罚。”张书堂这么一说,那些百姓终于不再出声了。

“原告已经陈述完成,很好。”张书堂点了点头看向被告:“被告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现在我可以说话了?”讼师试探着问道,他可是收了钱的,万一被驱逐出去这些钱就拿不到了。

张书堂点点头道:“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为自己找律师辩护,你既然已经成为被告人的律师,可以代替他进行陈述。”

“这就好。”那名讼师刷的一声打开白纸扇,另一只手捋了捋那对非常稀疏的八字胡向前两步说道:“按照大明律所写,童养媳并无过错,这不能算作贩卖人口所以不应治罪。另外这位男子的童养媳将他家中猪仔致死,已经犯了七出之条理当被休,如今他只不过是气昏了头,失手将那女子打死,按照大明律所载,只需给其家中赔付钱财即可。赔偿钱数应当按照当年购买童养媳两倍赔偿,何来死刑?大明律乃是太祖所定,乃是大明朝人人皆需遵守的法令,你如何可以违背?我认为这个青年毫无过错,应该当堂释放不得追究。”

张书堂冷笑道:“你口口声声说得是大明律,我问你,你可知道此处是何地?”

“此处?法庭啊?”讼师不知道张书堂要问什么?

“法庭又在何地?”张书堂又问了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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