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2章置换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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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盘江矿业的领导们给罗子良安排了一间很大的房间,二十多名记者还挤得下,采访就在他所住的房间进行。

省电视台一位女记者抢先问道,“罗书记,盘江矿业的宋董事长忽然跳楼身亡,直间原因是什么?”

罗子良微笑道,“这个问题,你应该去问盘江的徐副市长,是他在处理这件事情。”

“可是,据一些工人说,宋董事长是畏罪自杀,对此,您怎么看?”那名女记者追问。

“工人的说法,猜测的成份比较大,一切应当以事实说话,到目前为此,我们还没有掌握到宋董事长违法犯罪的证据,所以,具体问题,还有待调查。”罗子良说。

“好,那么我们就来假设一下,如果,我是说如果,宋董事长是一名贪官,他害怕调查,就采取了了解生命的方式,就像民间人士说的那样,牺牲他一个,保全一家人,或者是一个既得利益团体,事实上是这样的吗?”女记者的问题很尖锐。

“我国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当事人死亡的,需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审理,因此涉贪官员在此期间自杀,将不会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一些官员侥幸地以为‘死’可以终止追查逃避审判,一切劣迹包括违法财产,会随着一个人的‘消失’而死无对证、一了百了。在这里我要说明的是,违法犯罪的官员自杀,他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的违纪责任,我们还是要接着追查的,其违纪所得的财产也会依法收缴国库。”罗子良掷地有声地说。

一直以来,对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官方的说法,民间的猜想很多。今天晚上,罗子良作为一名省委副书记,副部级的官员,首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正面的解答,让在场的记者们大为兴奋。

“罗书记,您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一个戴眼睛的男记者问。

“当然有。我国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里,首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便犯罪分子逃到国外、病逝或者自杀了,也可以启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将追赃工作进行到底,使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也可以打消犯罪分子‘牺牲我一个,幸福三代人’的想法。”罗子良肯定地说。

“罗书记,不好意思,我进来之前,听到一些传言,说是宋董事长的自杀,是因为您要对盘江矿业进行整改,宋董事长非常害怕,才不得已选择轻生的,对此,您怎么说呢……”眼镜男记者支支吾吾地问,虽然他是无冕之王的记者,但面对一个手握重权的官员,他也担心得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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