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准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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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兰部署完毕,让叶庭长将案卷送来他处。她要阅卷,为庭审作好准备。

法官庭前阅卷,尽管在法律界有人反对庭前阅卷,认为会产生先入为主的弊病,但并未规定不能这样做。冠兰感到这么大的案子,不提前阅卷是不行。她要庭前了解案件全部情况,理清法律关系和确定审理方向,查明案件事实。

案卷堆在桌子上,近一尺高。冠兰看得过细,整整两天的时间泡在这个案子里,看了两遍不说,有的地方边看还边做记号。总体的感觉,这个案办得不错,就从起诉的证据和事实来看,起诉的罪名,无可非议,但从案卷来看,隐隐约约透着有两个疑点,一个是乎在回避“涉黑”的问题?另一个是关于非法持有枪支是不是这支枪的问题?

疑点,不等到于事实。尽管自己后来在职读法律研究生时,学过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学这门课,感觉此案深入侦查下去,疑点或许会浮出水面,但所学的是基础理论,所学的是分析方法,不等于是实际,疑点总归是疑点。疑点的问题是不能退回检察院,让公安重新补充侦查的。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起诉书里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就应当开庭审判。还有现在她作为审判法官开庭前是不能去看守所提讯被告人来核实证据的,因为这也是规定。用行话来说,这是“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审判”,通俗的讲,这种庭审方式是指控方(检察官)和辩方(被告人)的对抗,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法官在庭审中也可以行驶调查权。

这种方式在冠兰看来这是中国法制史的一大进步,它摈弃了以往“纠问式”的审判,即开庭审理前提讯、核实证据,把事实调查解决在庭审前的传统方式。它有效防止了法官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避免了庭审走过场,同时,简化了庭前审查程序,缩短了开庭准备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冠兰对这种庭审方式还是赞同的。她认为通过这种控辩式的审判,法官可以在庭审中对可疑的证据调查,这样对错罪、漏罪能起到一个很好的防范作用。

她决定把自己的疑点放到开庭时去查实。

开庭的前几天,冠兰请检察院的公诉人吴检长,该案所有的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合议庭成员,法警大队大队长等人了解并商量有关开庭审判问题。大家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公诉人有没有需要回避的问题,均表示没有异议。对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出庭作证,和两个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也表示没有异议。

冠兰说:“由于犯罪嫌疑人较多,案情复杂,为了查清事实,庭审时,将可能会使用对质法讯问或询问,控方和辩方有什么意见?”吴检长说:“好哇。”其他律师也点头。

接着冠兰又说:“一天的开庭时间显然是不够的,同时又由于提押,押解,换押,不仅法警压力甚重,而且手续繁琐,所以犯罪嫌疑人中午不送回看守所,放在法院留置室。我们中午也不休息了,吃完午饭接着开庭,你们看行不?”“行”,到会的一致同意。冠兰说:“好,那就这么定,中午宣布休庭后,一个小时后接着开庭。请大家准点入庭。当然午饭由法院准备,这事由叶庭长落实。一天审不完,两天或者三天,大家要作好辛苦的打算。”

“啊,不会吧,冠院长,争取一天审完行不?”有的律师问。

“看案情吧。”

“要争取缩短审理时间,在辩论时,你们对那些与罪名无关紧要的枝末细节问题就不要纠缠了”吴检长说。

“这个我们当然清楚。”有个律师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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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回答。

叶庭长问:“所有人的盒饭,包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盒饭?”

“包括。法院没宣判之前他们还不是罪犯,就是宣判确定他们是罪犯,但总还是一个人。人嘛,就要保证他们不饿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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