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7节:第一百六十一章 大明矿业(2)(2/2)
而且,官营转民营,小规模的炉房多,嘉靖三十四年有规定,铁矿山场许其设炉,就令山主为炉首,每处只许一炉,多不过五十人,俱系同都或别都有籍之人同煮,不许加增……其炉首即为总甲,每十人为一小甲,其小甲五人递相钤束,填写姓名呈县,各给执照。
就是说,矿区生产,不仅限定人数,还规定总甲和递保,否则的话,就会被府县卫所巡捕稽查,一旦有违反,一定从重治罪。
当然,王朝末世的时候,一切法令,皆成具文。所谓无主官山,只要能出矿的,就一定会有大量无籍流徒涌入,每年在秋收之后,纠集成百上千,然后分布各山,依山起,少则五六座,多则一二十座,每炉最少数百人,在山掘矿,以此取利。
山主矿主收租税,地鬼,总小甲利其常例,土脚小民则利其雇募。
整条产业链,最倒霉的就是官府。
官矿和领官照的矿,朝廷有铁课或是有三十税一的矿税。
结果官矿全完了,领官照的也寥寥无已,派在各矿的矿监根本起不了作用,南方到处都是这种民矿,根本也不纳税,只是贿赂当地的地方官罢了。
这种矿,肥了私人,出产到底还不如当年官矿,而且这些年兵事增多,铠甲兵器等用铁的地方大增,不仅是官兵,流贼,东虏,都要用铁,所以这铁的出产虽逐年增加,但仍然远远不敷使用。
现在的铁矿,最大的集散地就在江南的芜湖一带,不仅有铁矿,还有出钢的钢炉,算是当时大明的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