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章 可怕(2/2)

高炽就聪明在不进张昭华挖的坑里面,而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所以这回轮到张昭华目瞪口呆了。

她刚要张嘴反驳,脑中忽然略过刚才那几眼看到的东西,登时一个激灵,叫道:“快把书给我!”

高炽便站了起来,偏不让她拿,原想着张昭华这样笨重的身体,是不会坐起来跟他抢的,结果张昭华还真一个翻身从床上蹦了下来,吓得高炽急忙用手去扶:“你怎么这么莽撞!”

张昭华抢到书,急忙翻到刚才她看的一页,这一本书乃是《大明律》卷二十五,上面记录的是“犯奸”名目,所谓的“犯奸”就是广义的强奸,其中包括**、卖奸、刁奸种种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前张昭华也看过这一卷的大明律,但是她刚才一眼扫过去,却看到了之前她并没有在意的东西。

只见上面写着——“凡**,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忽略前一句和后一句,中间这句“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叫张昭华浑身颤动,满是突然起来的寒噤。

这一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凡妻妾与人**,按律法规定,要抓起来绑送官府,官府会依律判决杖责八十,男女同罪。但是这一条往往不会执行,因为就在大明之前的元朝的一百三十年的时间里,按照《元律》的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也就是说若是有一人的老婆和人**,这人杀死他老婆**夫,并不犯法。

所以即使大明建国三十年了,各地依然有遇到**案,丈夫直接杀死妻子**夫,带着头颅去自首,然而官府不根据大明律这一条,反而从人情伦理的角度,判处丈夫无罪。这是实际审案之中,人情高于礼法的一条,但是张昭华看得不是人情礼法,而是这其中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男女这一条。

她再往下看详细解释——“非奸所捕获及指奸,俱无证迹可验,故勿追论”。

大明律对这一条有个非常大的限制词,叫“奸所”,而这个词也出现在了《元律》之中。什么叫“奸所”,就是**的场地。只有当场捉奸了,看到赤、裸、裸的男女二人,丈夫才能当场杀人。而若是没有当场看到**的一幕,只是听凭别人说二人有**行为,也就是所谓的“指奸”,以及二人即算**了,但是不是当场抓获,而是事隔一段时间或是其他场地,那都被认为是没有证据可以查验,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丈夫不能追究。

为什么要加个“奸所”这样的词?为什么只有看到两人当场**,丈夫才能提刀杀人?

张昭华原先没有想这么远,或者说,一般人不会注意到这么远的地方,除非他是切切实实参与刑名工作的人。

因为如果没有“奸所”这两个字,丈夫可能会因为疑心,而将妻子和所谓的奸夫挨个杀死——这是常见的一种,然而还有一种非常可怕的情景,那就是一个人想要杀掉妻子,他便说妻子和某个人私通,杀了妻子和这个人。

又或者,一个人有个仇人,他想解决这个仇人,便把仇人杀了,然后回去把自己的老婆杀了,然后说我之所以杀他们,因为他们**,最后如何,这人无罪释放了。

之所以杀他们,因为他们**。

张昭华不由自主地想起了小苗,想起了高燧。

小苗,当真是和太监**,被高燧抓住了,所以不能见容,因而杀死的吗?

这个案子说起来,让张昭华觉得很没有头绪,因为小苗也死了,跟小苗**的太监也死了,一切都是高燧的说法,所有人都信了。

但是如果,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呢?

张昭华一颗心像钟摆一样,只是在胸腔摇来摇去,她不断试图说服自己,案子是审理所查验的,徐王妃和燕王结案,中间并无异常传来,只是王妃将高燧身边的人大换血,之前很有一些熟面孔都不见了罢了。

张昭华低下头去,她知道这一切也许真的不对,但是她不想再让这已经渐渐沉下去的渣滓,再重新泛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