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章 紧迫事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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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队等人也分析过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小偷并非内部人员,但是这个事情有内部人员指点,而且指点的很详细。

这种情况当然是有,可是这样想的话是没办法查的,就只能考虑其他线索了。

这个案子,这就遇到问题了。

李队比谁都清楚,想找出来小偷很容易很容易。

这个小偷购买了太多的东西,有的是在店里买的,有的是在网上买的,有的是通过一些非法的渠道买的。这些一个也跑不掉,都能查到。

除此之外,小偷留下的线索太多,每一条追下去都一定能找到他。

但是,问题是,大晚上的,这些都没法查,很多单位、公司、网店都不在,甚至某宝的某些部门,这个时间段也不一定有人值班。

如果明天白天再查到这个案子,或者说到时候再抓到这个嫌疑人,那李队这工作做的,就实在是有问题了。

为什么一定要连夜把案子破了呢?明天天亮了再查不可以吗?让警察休息一下不可以吗?

不可以!

这个不得不讨论一下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小偷如何处置这些黄金?

如果小偷把这些黄金卖了,那么依然可以追回来,今天晚上,他卖给谁,都能追回来,而明天,就不一定了。

我国有一个制度,叫做善意取得制度。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呢?

法律原文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这句话的解释就是,假如一个坏人,他对某个东西没有支配权,比如说,小王借了小张的相机,那么小王是没有对相机的处分权的。

处分权属于支配权。

学习法律,任何一个系的法律生,都一定要学习民法,这是最基础的法律。民法很简单也很复杂,简单地说,民法,四个字可以概括。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知道一个人学没学过民法,问他知道不知道这两个词即可。

请求、支配。

这两个词,包罗万象,概括了整本民法学的始终,遍查世界民法,万变不离其宗。

请求权是相对权,比如说债权;

支配权是绝对权,比如说物权。

处分权是支配权,是绝对权,借用相机的小王对相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这个大家都好理解。

那么,如果小王把相机以合适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小李是否有权获取该相机?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指的就是,对这个事并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小李确实是认为小王是相机的主人。

这种情况,按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促进交易等原则,小李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拥有这个相机,获得这个相机的支配权、所有权、物权。而因为小李获得了相机的物权,所以,小李有权不把相机还给小张。因为小李是善意的,无辜的。

是的,无情!

当然,前提是小李是按照合适的价格购买的,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那么,这个制度也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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