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公民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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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公民权,公民只受法律的约束,无视权威,一切公民,地位平等。无论什么民族,什么文化,只要你有罗马公民权,你就是罗马人。而这种公民意识才是真正的国家意识的体现。我是这个国家公民。这个国家的主人,这个国家,我的,是我的。罗马的民主是奴隶主的民主,奴隶和被征服地区人民并没有公民权。

符合以下情况的自然人可以获得公民权(下列提到的公民和子女一律均仅指代男性):·罗马公民的婚生子女自动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但在罗马历史的某些时代,这种自动授予要求父亲必须是罗马公民,母亲必须拥有不充分的罗马公民权;而在其他时代,只要父亲拥有充分的罗马公民权或者母亲拥有不充分的罗马公民权即可。·自由民(解放奴)自动拥有部分公民权;但他们在某些方面仍对自己的前主人负有一定的义务,而且前主人会自动成为他们的庇护人。辅助部队的士兵在服役期满后可因被奖励而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他们的子女也自动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只有罗马公民可以应征入伍并在军团中服役。但是,服役期中的公民会被剥夺公民权中的婚姻权,在服役期中公民不能合法的婚娶,除非另有特别准许。因此,公民在服役期中诞生的子女不会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权。但,如果公民退伍后与孩子的母亲缔结合法婚姻,那么这些子女的公民权可被追认。为罗马做出杰出服务的自然人可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权。·自然人也可出资购买罗马公民权,当然价格奇高。拉丁盟邦的公民可渐进式地获得充分的公民权。罗马公民权在帝国建立后不断的扩张到各个行省,最初是出于兵源不足的考虑;三世纪时期由卡拉卡拉皇帝颁布的《安东尼敕令》授予了帝国境内所有常住自由民以充分的公民权,但此时公民权已经没有什么重大意义了。罗马公民权在各个时代对个体自然人而言并不完全相同,但是通常而言,充分的罗马公民权应当包含下列组成部分。

【主要权力】:

·投票权(Iussuffragiorum):罗马公民享有参加罗马的各种政治集会,并投票的权力。

·荣誉权(Iushonorum):罗马公民享有竞选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交易权(Iuscommercii):罗马公民享有合法拥有土地、财产和订立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契约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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