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双重标准(2/2)
兰琪却直言不讳地说道:“格劳修斯先生,对于西班牙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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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牙和葡萄牙的垄断,您站在荷兰利益的角度上看,以自然法至高,且高于人定法这个观点,来证明自由航行和贸易是合理的。但是,对于荷兰参与的奴隶贸易,您又用人定法来为之辩护,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自然法就没有意义了呢?”
“其次,既然你所说的主权是高于自然法之上的。那么,就算航行与贸易是源于自然法,那么对于一个主权的国家而言,它本身是高于自然法的,是不是可以有权拒绝这种贸易呢?”
“况且,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只在内容上是正义且正确的,但是谁来保证法的实施?法是由主权国家颁布的,那么国际法是否意味着国家出让了部分主权予以这个凌驾于主权之上的国际法?”
“所以终究还是利益,对吗?”
剑拔弩张的提问,让格劳修斯反应了片刻,回道:“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我仍旧坚持我的观点。主权在君主,是人与君主之间的契约。拥有主权的君主,拥有不受别人意志或是法律支配的权利。国际法的个体是主权,而非个人。既然是这样,那么这个国家抓获的战俘,以国的利益来看,是可以作为奴隶的,此时并不受自然法的支配,因为主权不受法律支配。”
兰琪也笑道:“那按照这种观点来看,西班牙以自身的利益垄断海上航行自由,也是以自己国家的利益为基石,那么您反对的西班牙葡萄牙所禁止的航行自由,又基于什么呢?对你们不利的,就自然法;对你们有利的,就人定法。我尊重您希望制定国际法的想法,但在内部逻辑上希望您能给出更为自洽的说法。”
眼看着两人又要继续吵下去,陈健轻咳一声打断了兰琪继续要说的话,说道:“格劳修斯先生,就目前来看,您的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是合乎正义和道理的。但是,就形式和有效性而言,实践起来很难。”
“共和国愿意为国家法的建立和修订出一份力,并且可以签订国际法的条约,并成为第一批发起国。”
“但是,国际法的效力应该是国家的同意和共同的意志。规则只有经过各个国家的同意才能成为国家法,需要以这种同意作为效力和实践的基础。”
“我们是认同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的。所以,如果想要以自然法作为国际法的基础,首先一点就要保证,主权国的存在并且此主权国是以自然的权利所缔结的属于人民的主权。”
“国际法的第一步,是反压迫的,是支持理性的,也是反对封建特权的,是自由的。只有做到这些,国与国之间才能够共同接受与同意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否则的话,主权的个体都不认同人的自然权利,又怎么会凝结出凌驾于个人之上的、认同自然权利的主权呢?”
“以人的自然权利所缔结的主权的国家,才有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
“所以,就我个人且不代表我的国家,我是支持你们反对西班牙的争取独立与自由的战争的。这是与你所设想的国际法体系是完美契合的。”
“我们的共和国的人民,想必是支持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的。既然支持以自然法与道德为基础的国际法的构想,那么我们的共和国的人民是支持任何反抗压迫、反抗封建特权、反抗腐朽教会与王朝的争取独立与自由的战争。”
“仅就我个人而言,并不代表共和国。出于对格劳修斯先生的尊重以及对您所构想的国际法的尊敬,我认为,若想实现您构想的国际法,首先您应该支持尼德兰人民的独立战争,支持爱尔兰人民的独立、支持苏格兰人民的独立、支持波米希亚人民的独立和信仰的自由、支持葡萄牙的独立、支持神圣罗马帝国之各邦国之独立自由与信仰自由。”
“这一切是您所构想的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的基础。请问,您能做到这些吗?包括支持尼德兰境内的宗教自由并不惜以生命为代价。包括犹太教、阿明尼乌派、长老宗等等派别之自由,并且各个派别有独立意愿后可以建国之意愿。”
格劳修斯听到这,沉默半晌道:“总督先生,这是外交与政治,并不是我能左右的。我内心的支持与反对,并不会带来任何的结果。况且,我不能接受尼德兰的分裂。”
“那奴隶呢?”
“我仍然坚持我原本的观点。”
陈健笑道:“由此看来,国际法的制定是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独立的主权国家占据多数才行。所以,在这之前,我们可以基于道德与道义,做一些我们都能接受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