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双重标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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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好这些事宜后,陈健把随身携带的黄金和银币委托荷兰人,找商人兑换成了荷兰盾。
这时候阿姆斯特丹银行还未成立,兑换业务只能去找信誉不错的犹太商人。
林曦去拜访阿姆斯特丹的几个有些名望的博物学家,其余的学宫农学科的人则去看看陈健说的荷斯坦牛,或是参观荷兰的农田,观察芜菁、胡萝卜、弗兰德斯马之类的东西。
剩余的一些工匠则是去参观阿姆斯特丹的建筑、艺术和造船厂。
几个天文学家则试图寻找在阿姆斯特丹的数学家,讨论一些问题。
陈健也提供了一笔钱,主要是看看书商那里是否有利提克斯和学生算出的三角函数表,这是一本很重要的书籍,花了两代数学家无数的心血靠着笔算出的每隔十分的正弦、正切、正割和三余,可以互为参照与国内的那本对照修正。
兰琪尝试着与格劳修斯做一些交流,因为穿着议事会授予的因为救助天花而获得的长袍,加之荷兰之前的两任西班牙总督都是女的,格劳修斯倒是没有产生偏见。
陈健在一旁煽风点火,不多时就从教皇子午线的问题,说到了格拉修斯脑海里已经逐渐成型的法律问题。毕竟他就是法学出身,不到二十的法学博士,这种交流格劳修斯也是喜欢的。
国际法本身就是奇怪的东西,如果按照当年教皇划定的子午线,荷兰的种种行为,完全就是海盗。太平洋是属于葡萄牙的,荷兰人涉足,以此时的“国际法”而言自然是非法入侵。
这本身就又涉及到启蒙哲学,与共和国一些叛乱的思想有些相近的地方,讨论中不自觉地就深入到一些根本的“强盗逻辑”之上,双方之间的观点也从一开始的互相认同到彼此斥责。
“美丽的女士、总督先生。不管你们是否信仰上帝,但至少有一点我们的想法是共通的。人是一种具备美德的动物,但对于真理和智慧的追求,是人类所独特的才能。这种对真理或是理性的追求,正确的理性与自然配适的,应该是适用于所有人。”
“这种对所有人适配的东西,不能说在尼德兰适用,在西班牙就是错误的,甚至于在你们的共和国也一样适用。”
“即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你们认为上帝不存在,或上帝不关心世人之事,有些东西仍旧保持其客观的有效性。上帝不会让二乘以二不等于四,也同样不会让本质为恶的事物变为本质为善的。”
“基于此,这种自然的法是高于意志的、人定的法。而在海洋上航行、贸易,这是基于人的自然权利。我想,不论是你们的共和国,还是我们尼德兰,亦或是西班牙,都应该尊重这种自然的、航洋贸易与航行的权利。”
兰琪深受陈健的蛊惑,对于一些东西心中难免有些年轻人所特有的抗争与嘲弄,在理解了格劳修斯的说法之后,笑问道:“格劳修斯先生,您说的人的自然权利,可据我所知你们并不禁止奴隶贸易,并且对于将战俘罚作奴隶也是支持的。这种根据是怎么从自然法中推断出来的呢?”
“女士,人既然可以出卖劳动,当然也可以出卖自由。况且,奴隶与战俘奴隶并非来源于自然法,而是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所行使的国际法。当人们选择与君主建立契约并凝合为国家,那么国家的主权是高于一切的,当然也高于自然法。奴隶、战俘、航行自由这一切,都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概念而言的。”
兰琪笑着反问道:“我对您所说的自由航行和贸易的观点表示支持,但是您所说的自由航行与贸易的法,是人定法?还是自然法?这种法,是以谁基础来实行的呢?”
“当然是人定法,这是神的意志所决定的。而实行的各方,是超越自然法的国家的主权。所以你之前的疑问并不难解释,战俘与奴隶,这是基于人定的国际法,而非自然法。”
兰琪摇头道:“可是你刚刚说完,航行自由是自然法。也就是说,你所认为自然法组成了主权,而主权之间构成了国际法,国际法是人定法也是你所谓的意志的法,对吗?”
“是的。”
“可是,你所谓的航行自由、贸易之类的国际法,却源于自然法。等到奴隶贸易的时候,立刻又变为了人定法。这里面并不能逻辑自洽。在我们看来,您所追求的一切,不过是对自身利益的辩护,完全超脱了逻辑的范围。”
面对这样的指责,格劳修斯有些恼怒,但在女士面前依旧保持了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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