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章 阳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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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第,入宫赴宴的侯安都,酒醒了一半,见儿子侯亶来请安,想起今日在酒宴上听到的一些消息,便问起儿子。
譬如,对田地征收田租,拟实行“累进税率”。
侯亶在转运司任职,对征收田租的相关事宜很清楚,便解释起来,却是从税制说起。
秦汉时代,实行算赋和口赋,到了后汉建安年间,天下大乱,丞相曹操行户调,按户征收定额税。
替代之前的算赋和口赋(这两种税即人头税),和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
曹魏时,户调制成为定制,晋时加以完善,征税对象主要是“户”。
后来天下再次大乱,南北对峙,南方的朝廷,继续实行户调制。
而北方又出现一个魏国,后来,魏国的土地制度实行“均田制”,税制,也改为以“丁”为征税对象的“租调制”。
此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田租、户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粮若干石(租)、帛或布若干匹(调)。
此制度,随着魏分东西,又变成齐、周,延续下来。
南方,楚国建立后,经过一系列的检寺、检地、检籍,实际上已经开始实行均田制,所以,税制就是类同北方的租调制。
并延续前朝传统,允许百姓以缴纳“免役钱”(身庸)的形式,免服劳役。
所以,现在楚国的税制,其实已经在租庸制的基础上,演变为租庸调制。
征税对象,总体上来说是“丁”。
侯亶的讲解很浅显易懂,向来只关心武事的侯安都听明白了,于是侯亶继续讲解。
如今楚国一些地区的工商业发展很快,大量无地人口涌荆州江陵、郢州夏口、饶州鄱阳、徐州寒山、江南建康和广陵等地,成为工商业者。
随着海贸、边贸兴起,相关从业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而长江、淮水、洞庭湖、彭蠡湖的商贸愈发兴旺,沿途地区也有大量百姓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
这些人脱离了农业生产,若以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来征税,怎么征?
而且,许多农民,农忙时种田(自己的地,或者当佃农),农闲时去作场做工,或者给各类商家当伙计。
这些人,在本地务农,在异地务工,算是农业人口,还是非农业人口?
税要怎么征,如果务农地(户籍地)、务工地都征税,那是加重这些人的负担。
许多作场主、商贾经商赚钱后,大量购入田地,那么,这些人在户籍类别上来说,到底算是农(地主),还是商(商贾)?
这些人在家乡,可能只有薄田几亩、茅屋两三间,却在异地有良田千顷,别院若干,怎么征税?
一户人家,户主和长子在家务农,次子及其他儿子到城里做工,过年才回来,这样的“户”和“丁”,该怎么收税?
如今,因为饶州乐安铜矿的年产量超千万斤,钱荒的现象得到极大缓解,那么,缴税的方式,是否可以实物缴纳、货币缴纳并存?
货币缴税方式,有利有弊,到底该如何取舍?
此外,随着楚国将河南、河北乃至更多地区纳入治下,工商业的发展会愈发迅速,边贸和海贸的影响范围会更大。
税制的统一以及改革,势成必然。
侯安都听儿子说了一通,有些懵,侯亶便点出关键:
现在,有一种方案来征税,譬如田租的征收,对地不对人。
若某县有田一万顷,在册户数五千户,当地官府就按照田亩数,向田地的所有者征收田租,而不是按户数,向每一户征收田租。
于是,有地的人就要缴纳对应田亩数的田租,没地的人,就不用缴纳田租。
又如身庸,不再对性别、年龄设限值,任何该服劳役的人,只要缴纳足额的免役钱,就能免役。
至于户调,以“户”为对象进行征收,即把征税对象由每户的“丁”,调回“户”。
而户的定义,有变化:只要在当地有资产,无论是田产、作场、产业,都算是当地的“户”,要被当地官府根据这些“户产”征税。
侯亶拿来纸笔,画起示意图,以便让父亲理解他的讲述内容。
朝廷规划中的税制改革,就是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用地税和户税这两种税取代。
本该由百姓承担的大量劳役,朝廷就用征来的税,支付给厢兵,或者雇佣人手,由这些“雇工”来替代百姓,履行各类劳役。
地税,按照土地数量的多寡进行分级,实行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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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税,按照家境进行分级,也实行累进税率。
侯安都见说到正题,来了精神,侯亶继续讲解:
地税方面,个人名下土地数量,以不同的田亩数分级,设“台阶”,每一级台阶征税的税率不同,逐级升高。
户税方面,按家赀多寡程度分级,每一级的征税税率不同,逐级升高。
侯安都听到这里,问:“这户的定级,必然是当地官府来定,具体怎么定,怕不是多有曲笔吧?”
“定级规则越多,那些奸滑胥吏做手脚的机会就越多..”
侯亶点点头:“对,所以,户的定级,拟定四条,简单有效。”
“其一,户主名下土地数量,其二,户主名下产业缴税额,其三,户主名下房产、产业占地面积。”
“其四,名下奴婢数量,这是按官府在册契约奴婢数量来定,不在册登记的奴婢,出逃后,官府不会将其算作逃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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