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3章 东瀛骨法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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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堂后的竹林里,还有个小小的神殿,殿里的一盏常明灯永远是亮着的,灯光正照着鉴真那张永远都带着慈和的脸。
他虽然不能被供到前面的正殿里去享受血肉香火,却已很满意了。鉴真是个聪明的神像,聪明的神仙就和聪明的人一样,都懂得知足常乐。
杨大波不等妙妙的话说完,就冲出来赶到这里,神像下果然有张水墨纸书写的遗嘱。他拿起遗嘱的时候,妙妙和友美也跟来了。
杨大波看着手里的遗嘱,眼睛里带着种深思的表情,喃喃道:“想不到居然还在!”
我,盛田昭夫,日本爱知县常滑市,宣布以下是我最后遗嘱,先前所做的遗嘱和附属条款全部无效。
一、我宣布我目前没有婚姻关系。我同???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我有两名在世的子女,儿子盛田昭男,女儿盛田芳子。除此之外,我没有其他子女,在世的或是已经死去的。
二、这份遗嘱代表了我处置有自由处置权的全部财产的意愿。我放弃在我死亡时的财产处置权。
三、我将全部财产交付委托管理人管理,我曾做出一份修改和重新表述的信托声明并于2002年3月22日执行,通过盛田家庭信托明确了委托人和委托管理人关系,在我死前所作的任何修正都是有效的。委托管理的全部财产的保有、管理和分配都将根据规章执行,不能视为单独的依遗嘱建立的信托基金。
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导致这份遗产失效,或上述信托基金破产或被撤销,我将剩余财产转交给盛田家庭基金任命的其他委托管理人,该信托基金于2002年3月22日进行了章程修改和重新表述。我授权委托管理人按信托基金条款分割、管理、保有和分配信托基金,如上述条款同修订和重新表述的信托宣言一样适用同样范围和同等方式。修订和重新表述的信托宣言在此全文表述,但并没有规定可以进行任何的后续修改。委托管理人或任何继承委托管理人应依照执行。
四、我指定所有因我死亡或在我死亡之时需支付的联邦遗产税和州继承税(简称“遗产税”)由盛田家庭信托基金财产支付,包括由我的遗嘱检验财产归入以上基金的财产部分应由上述受托人按照相关条款进行。本遗嘱所涉遗产之外的遗产税,除了构成基金财产的部分,应由上述财产获得者支付。
五、我指定我的弟弟盛田百川、我的妹妹盛田盛田裕美作为此遗嘱共同执行人。如出现他们死亡、放弃、无行为能力、未能或者拒绝继续作为遗嘱共同执行人的情形,其他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不得指定其他代执行人。共同执行人在我死后可指定一名或多名代执行人履行此三名执行人不愿或不能实现的行为。
“我的执行人”一词在此遗嘱中应包括任何适时行为的财产个人代表。有此行为的个人无需签署任何契约。
我在此授予我的执行人完全权力在任何时间出售、出租、抵押、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财产,不论是不动产,还是个人财产,以继续企业贸易、购买资产、购买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或为以上目的而缔约、履行或交付契约、合同、抵押、抵押证劵或其他必要的形式。另外,我赋予我的执行人完全权力对财产基金以任何形式的财产、不动产、个人或混合财产进行投资、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形式的公司债务,首选或普通股,对信托基金投资和投资公司股份的投资,以及由共同执行人管理的任何普通信托基金。
六、除了在遗嘱中提到的信托基金外,我有意识的将盛田家族和索尼株式会社财产权和管理权交由我的女儿盛田芳子继承。
七、在我去世时,如果我拥有东京以外的房产,或者享有东京以外房产的收益需要做附加遗产监管,我指定我的遗嘱执行人作为这些财产的附加遗产监管人。
在签名时间下面,盛田昭夫还宣布,以上的5页,包括我们签名作为见证人的那页,将会成为他的遗嘱,并且要求弟弟和妹妹作为他的遗嘱见证人。
下面有盛田昭夫的亲笔签名,还有遗嘱执行人的签名。
可以确定,这是一份真实的遗嘱,遗嘱是盛田昭夫所写,或者是他授权书写的。
友美道:“就算那个幕后人知道遗嘱的下落,也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将遗嘱拿走,你已经先来了!
杨大波忽然抬起头,盯着她的眼睛,道:“也许并不是他没有来得及拿走。”
友美道:“不是他是谁?”
杨大波道:“是你!”
友美冷笑道:“你疯了?我要这块见鬼的遗嘱干什么?”
杨大波道:“我也正想问你。”
友美变色道:“你难道认为是我叫梦去偷这个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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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波只是盯着她的眼睛,没有回答。
友美道:“要是我叫她偷遗嘱的,他怎么会把你也带来了?”
杨大波淡淡道:“也许是她要来当面交差,却甩不掉我,也许是她忽然良心发现,觉得有点对不起我,也许是她故意将我带来的,好让我更想不到是你。”
友美的脸也气红了,道:“这么样说,你难道认为我就是那个幕后人?”
杨大波没有否认。
友美突又冷笑,道:“你也许并不太笨,只可惜忘了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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