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殿试(五)(2/2)
由于之前的恩怨令他心生不满,故意将这份试卷黜落。
然而,令主考官始料未及的是发榜之时郑獬的名字竟赫然在列,而且他真的成了当届状元!
至于主考官,在后来被查到故意黜落考卷一事被上司请去喝茶了。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例子与大文学家苏东坡息息相关。
神宗朝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苏轼名下弟子李鹰应试,苏轼爱惜其才智想让他高中遂在锁院前将考题泄露给了李鹰。
待改卷时苏轼见一考生答卷所写极富道理,文思上乘,认为必定是李鹰的答卷,便评其卷为第一,直到放榜时方才知晓状元乃另外一人,而李鹰已然落榜,可谓造化弄人。
以上两例足可证明糊名法的实行能有效限制官员徇私,权臣把控考场的弊端,进而使得科考尽可能趋于公平,寒门子弟乃至平常百姓能够通过科考踏入仕途,逆天改命。
不过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糊名法的出现虽然可以避免考官看到考生信息,但后续依旧有官员与考生认笔迹或留记号而进行作弊的恶行出现,譬如真宗朝,陈尧咨任殿试考官,枢密直学士刘师道之弟刘几道参加殿试,为了讨好刘师道,陈尧咨便让刘几道故意在答卷前后留下两处点墨,从而将其录为优等之列。
事发后真宗大为恼火,对陈尧咨贬官处理。而为了杜绝此类情况再发生,真宗于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开始在殿试中实行誊录,景德四年定制。
所谓誊录,即在收卷后,派专人将考生考卷全部重新抄写一遍,考官根据二撰副本评阅定等。
为防止誊录官胡乱改写试卷,真宗诏令规定其必须按照原文誊录,不准随意篡改文意或增减语句,又设校勘官对誊写卷进行校勘,确定没有错误后才能标号弥封送复考官再定等。
在此当中,考生的亲笔试卷定名为“真卷”,送交弥封官保存。誊录卷称为“草卷”,送交主考官评阅。
由于考官看到的已经不是考生亲笔所答试卷,进一步有效杜绝了舞弊现象的发生。
见效果甚佳,真宗朝大中祥符八年(公元 1015年),朝廷又设置专门的誊录院,此后在省试也开始实行誊录法,随后又将誊录的办法推广到所有的考试中去。
为防止书吏有意或无意抄错文字,给考生带来麻烦,还派内侍二人监场,并设读官,让其负责誊写后的校对工作,其制度之严密,可见一斑。
总而言之,糊名和誊录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从根本上铲除科举制度中残留下来的荐举法,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徇私舞弊的发生。
赵大从开国初期起,宋朝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围绕着如何防止大官僚操纵科举、造成选士作弊的这个主要问题,对选举制度做了一系列精心的谋划和改革,制定了一套相当严格的科举条例,以保证皇帝能真正掌握取士之权。
正常历史中,糊名制度的再应用需要等到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将作监丞莆田陈靖上书赵二,在采纳之后才实行的,只是现在被赵景提前确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