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这还真是包庇犯罪!(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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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的起因是什么?

别人想要侵犯他的老婆,曹文斌劝阻无用反被四人围殴,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应该愤怒么?

如果他笑呵呵的,当做什么事都没有发生,那不才是真正的问题么?

面对别人侵犯自己的老婆,做老公的不闻不问,任有他人随便折腾,那他做为老公一定不合格的,因为他无视了别人侵犯自己的妻子,也不配做人家的丈夫。”

“你的意思是,曹文斌就应该拿刀将其他人给砍死?”

姜法官闻言开口反问李晨,李晨闻言一脸严肃的说道:“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您的身上,您该怎么做?”

李晨闻言开口反问:“你们一直认为曹文斌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那就按照故意伤害算,可总要给出一个合理的方法吧?

面对他人想要强干自己的老婆,其他人也不帮忙阻止,身为当事人想要用开口劝阻却被其他人围殴,您说曹文斌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让法律和道德互相兼顾?”

姜法官闻言忍不住嘴角微抽。

好家伙,你竟然开口反问我是当事人该怎么做?

“其他人不应该被当成罪犯吧?”

这个问题,姜法官回答不上来,不愿意继续纠缠的他只能将话题转移到他的辩护意见上。

“如果说是单纯的不阻止犯罪,确实不是犯罪,因为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去要求其他人一定见义勇为。”

听到对方询问,李晨也是给出自己的解释:“而在案件中,其他人不仅没有在案发时阻拦他人,在案发后,还不愿意当证人来阐述案件时的真实情况,这不就是在包庇犯罪么?”

“案件中只有两种可能,第一是曹文斌在说谎,他虚构了案件的事实,和那名伴郎有仇,故意找理由利用来掩饰自己的作案动机,在结婚当天拿刀把人砍了,是故意杀人。

第二种,曹文斌没有说谎,案件真实原因就是他说的那样。

可不管两者哪一种,那些不愿意作证的人的行为都属于包庇犯罪。”

姜法官闻言陷入了沉思。

包庇罪的认定标准: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从对方的分析中,好像也是符合法律的认知。

第一点,他们不愿意作证的行为影响到了执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

如果他们作证,就可以证明曹文斌案件的真相。

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可以通过其他人的口供中得到答案。

而客观表现,也能够构成包庇犯罪……

“行了,你的答辩状我知道了,你先回去吧。”

就目前来说,自己是被他说服了。

再具体的,还要看审判开庭后他和地检署之间的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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