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9章 废除天下贱籍(3)(1/2)

“袁先生的意思是,当前各地发生奴仆暴动,应重新制定利于奴仆的律法,以此来安抚天下奴仆么?”

袁继咸摇头说道,“这倒不必重新另定律法,我大明律中已有明文规范役使仆人律法,当前应重申纲纪,正法规。”

“这次发生奴仆暴乱事件,皆因地方豪绅大肆非法蓄奴,苛待奴仆所致。”

“除了开豁贱籍,编户入民外,若奴仆自愿赎身脱离主家,官府应给予开籍立户。”

“凡年代久远,文契无存,概不得以世仆名之,皆应按律开户编为良民,主家不得阻拦。”

朱由崧点头,补充道,“朕以为,可效仿宋律,自今人家佣凭赁,当明设要契,且家佣不再以奴婢称之。”

要说奴仆身份地位最高的时代,还得是宋朝。

宋代的奴婢和唐之前的涵义很不一样,不是那种完全依附关系,而是类似于雇佣关系。

而且宋代的奴仆称呼也不一样,男仆一般叫“力士”,女仆叫“使女”。

宋代还出现多起仆人去官府状告主家的案例,而且还告赢了。

这在别的朝代是很少见的,封建王朝讲究主尊奴卑,名分不能乱,否则,奴婢可能以举报来挟制主人。

你奴仆能挟制主人,老婆就能挟制丈夫,儿子就能挟制老子,大臣就可挟制皇上,这不乱了套吗。

可惜宋代虽然有了这种雇佣制度雏形,但很快就被蒙元铁骑掐灭,蒙元时期把人分五等十户,几乎进入了奴隶社会。

宋之前后各朝代,奴婢律同畜产,奴婢只是主家的私人财产,跟牛马猪羊没什么区别。主家可以自由买卖奴婢,只要主家不放良,奴婢便终生为奴,而且主家打死奴婢都可减免刑责,一般只罚钱就行。

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有相应的使用奴仆制度,很多都是搬照宋朝,如类似于雇佣制的长工和短工,可惜根本就没有去执行。

大明律有明文规定,禁止庶民之家存养奴婢,就是贵族养奴蓄婢也是有数量规定。

“公侯之家役使奴婢不能超过二十人,一品不超过十二人,二品不超过十人,三品不超过八人。”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明律中这条关于役使奴仆的律法,从制定出来就没怎么好好执行过,基本就是名存实亡。

大户人家为了能合法的保有奴仆,比如以收养“义男”“义女”的名义进行蓄奴。

这些义男和义女本身就是豪绅家中的奴仆,生下来的孩子也成为豪绅们的家生子,世代为仆。

到了大明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几乎全国各地的地主都在以各种名义蓄奴。

为了规避大明律,明朝出现很多称呼不同,但性质一样的奴仆。

如淮北称之为伴当、世仆、细民、庄奴;广东和湖广称之为佃仆、佃童、世仆;此外还有住佃、庄佃、火佃、庄仆、屋仆、地仆、山仆等称谓。

一些豪绅巨贾家中的各类奴仆甚至是多达数千人。

大明就是有奴籍的仆人也是可以给自己赎身的,但是这个赎身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主家手上,例如主家可以把赎身银定得非常高,不放人。

所以一般奴仆就是一辈子也赚不到自己的赎身银。

当前的时代,等级森严,想要讲人权,人人平等,是根本不可能的,没办法一步到位彻底废除奴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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