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刘家村灭门案(证据缺失)(2/2)
“完全不认识的人,打的可凶了,周围也就离你家最近,我只好来找你帮忙。别再说了,再打起来可就得出人命了。”
“不是……”
章羽强拉着许建宇的手,使劲的拽他跑出了门外。
到达了现场之后,果然看见两个人还在打架,一直都没有分出来胜负。这俩一高一矮;一胖一瘦。高的不认识,矮的是旬智谋;胖的是旬智谋,瘦的人怎么看也没认出来。这个又高又瘦的人看着年纪比较大,在三十岁左右;这个又矮又胖的旬智谋年纪虽然看着老成,但是也才十三岁而已。
旬智谋揭穿了这个陌生人,紧接着就是破口大骂:“活见鬼一样,上次就是你,你这人身上有种让人想吐的味道;这次又是你,你只是换了套衣服能怎么样,还是这样的令人作呕。真他妈是恶心,恶心,恶心到家了。”
陌生人也是恼羞成怒,指着旬智谋说:“不是,那你也得说明白点,什么叫上次?我就是路过,看你小我也没有怎么惹你,你怎么这么不讲道理?下手没轻没重的,你什么孩子这是。身上臭那是天生的,你怎么能歧视特殊人群。”
“我打~”
说着话的的时候,那人快速的用肘击加上一个鞭锤打向旬智谋,紧接着就是一个鞭腿加垫步侧踢。旬智谋没注意,实在是招架不住,后面几个踉跄,直接摔倒在地上。
旬智谋真是能屈能伸,举起左手大喊大叫道:“别打,别打,别打了,我打不过你。不过你要是再动手,我就不客气了。”
那人听前半句准备停手,听到后面便抬起腿要踢他。
“靠~”
“真的是,我都说了不打了。先停一会,你听我说。我再劝你一次,我休息一会。”
旬智谋再次揭穿那人的诡计说:“好的,你说。你刚刚鬼鬼祟祟的跟在我后面,还好被我及时发现。你感觉不好意思后又转到我们前面,还故意挑衅我哥们,我要打你都算轻的。其实我不想跟你废话,你要是自知之明的话,离我们这远点。”
那人再次狡辩:“其实我就是路过,本来就是看你们好玩,想逗逗你们玩而已。不是你刚说出来的那样,不是那回事。”
旬智谋更愤怒了,破口大骂那人:“王八蛋,你也不打听打听我们是谁。你逗我们玩,你不配。我打的就是你这种人,我来教教你什么叫怎么回事。”
骂完后,接着站起来,挥舞着拳头就要冲向那人。
许建宇拦住了他,说了句:“别打了,这个人不简单。”
“哈哈哈……这个小朋友……”
“可别忘了你的工作,旬智谋我们走,他威胁不到我们。”
“怎么?”
“你这家伙,后面我再告诉你,这个人我们惹不起。”
“你……”
“别说了,我们走。”
“可……”
“你要是成年人,现在有什么后果都不好说。”
“对不起,小朋友……”
“什么对不起,受不起!刚刚多有得罪,看我们还未成年,你就大人不记小人过。我们不跟你有过节,受伤了也不能算结下梁子。有机会我们还会见面,那个时候我们可能是朋友。”
“你……”
“这也没什么,等会我兄弟还对你动手的话,你也得掂量掂量自己有没有必要。”
那个人和许建宇这样对话了几句,说话方面没有占到上风,点了点头就走了。
“这人谁呀?”
“别说话,你把裤子脱了。”
“什么?”
“你听我的,没错。”
“章羽强,你有打火机吗?”
“呦呵?昨天偷着抽我爸的烟,在口袋里装了一只打火机。更贵的,我一块钱买的。”
“不是,你拿打火机干嘛?”
“不是,你要我裤子干嘛?”
“你打火机我用完给你。你这条裤子很贵吗?”
“嗯。”
“很贵吧?我妈给我买的,我不知道。不是,你说你要干嘛吧?”
“点一把火烧了它。”
“不是吧?不至于这样吧?”
“急不如快,别犹豫。如果说你现在是怕回家挨打,就不要怕后面还有更可怕的事。”
“你还是听许建宇的,我回家找找有没有和你同款的裤子不就行了。先别烧,我拍个照。”
旬智谋长得五大三粗,此刻也有了娇羞之态。不情愿的脱下裤子,扔在地上说到:“这样可以了吧?你看着烧。”
“咔嚓~”
牛仔裤被烧了,燃起了熊熊烈火。旬智谋的心都悬着;许建宇很淡定;章羽强静静地看着结果出来。
火势渐渐消散,裤子已经成为一滩灰烬。
许建宇笑了,用双手扒开这些灰尘。他会心一笑,这次他的猜想变为了现实。
“章羽强。你来瞧瞧这是什么?”
“这不就是嚼过的口香糖嘛!好恶心。”
“旬智谋。你会把这么大块嚼过的口香糖放在口袋里吗?”
“怎么可能?我最讨厌……不是……你找这个烧我裤子干嘛?”
许建宇剥开这个恶心的口香糖,里面包裹着一个不常见的仪器。
旬智谋凑过去问:“这是什么?”
章羽强抢答题:“这不就是个扣子吗?你把裤子烧了是不是有点草率?”
许建宇郑重其事的说:“我们不能趟这个浑水了。我们的秘密可能泄露了,好在我们刚刚没说那么多,冲突也不是很大。那人搞不好就是警方个线人,是便衣的可能性更大。他那个衣服并不是很合身,绝对是从嫌疑人或者死人的身上脱下来的,我们见过这个衣服的主人。就我们刚刚的对话中,有意无意的透露了线索。现在,这个窃听设备受到高温作用作废。不管他是好人还是坏人,我们都得小心。”
两个人点了点头。
这个时候,在某个角落里藏匿了一个人。他缓缓的从口袋里掏出诺基亚的小灵通,打给一个很熟悉的人:“白忙活一场,证据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