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章 军户佥妻制度(1/2)

当年袁崇焕上了一道奏章,提出守辽的基本战略。其主张:

一、用辽人守辽土;

二、屯田,以辽土给养军队,可以减少海运;

三、以守为主,等待机会再出击。因为明军野战是打不过后金军的。

这些建议都被当时的明熹宗朱由校接受了。

但这个做法也明显违反了为防军阀而定立的〝南人发北,北人戍南”原则。

后来辽东辽西军阀关宁军果然被吴三桂等人完全掌控了。实际上成了私家军团,连崇祯帝要召他们入关救北京也调不动了。

所以,这套做法,若不是明末朝廷缺钱粮了,没办法长期维持庞大军团在边关抗敌,也不会违反祖制去实行。

而早期对防止军户逃亡的解决办法,是明朝的佥妻制度。

所谓佥妻,就是明代规定把军户、军犯的妻子随军赴卫,以后也发展成了无妻赴卫者,需由政府在卫戍地给他买一个妻子,强制他结婚,所以也称买军妻,于是为卫所军户提供妻子成为了一种定制,这样的制度,使军户在屯垦地生根,有效的保证了卫所制度的发展。

佥妻制度是一个对于边防稳定,但是对于女性意志又有些不尊重的卫所辅助制度。有效的解决了卫所士兵对于故乡和情感的需求。为明朝的国家稳定提供了充足的兵源,为一些生活困难的女性提供了生活保障,成为明初社会稳定及繁荣的一个因素。

看似明代军户非常幸福,国家帮你结婚,帮你找对象,帮你解决终身大事。

可是在实际发展中,佥妻制度不仅没有真正解决军户的逃亡问题,反而激化社会矛盾。

佥妻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人身自由的束缚,在边防苦寒之地,戍边士兵多有逃逸者,大都因不能忍受之疾苦、思乡心切、没有家庭的温暖。为了防止这些士兵逃亡,于是统治阶层,想出了佥妻的办法,不但给卫所士兵分房子分地,还给他们分配妻子,并且允许他们生儿育女,只是子孙后代都是军户籍。

佥妻的制度,在明初只是付诸实行了,但是没有硬性的规定。在明朝正统皇帝时期,佥妻的制度,在法律中有文书固定,成为一种常见的条文性规定,标志着佥妻制度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从此以后,如果一家人赶赴戍边之地,即使卫所士兵死亡,她的妻子也必须独身赶到戍边之地,完成家庭任务。

明代的卫所军户,有些人在家乡成婚之后,被征调到苦寒之地戍边,基本上再无回到家乡的可能。为了不让子孙后代在边地受苦,方便自己将来逃逸,常常雇佣一个妻子陪同戍边,在那个婚姻法不健全的年代,假结婚成为一些军户的手段,这些女子多是青楼女子。

在明宪宗成化时期,鉴于国家对佥妻制度的严格执行,地方上产生了雇佣妻子前往戍边的现象,买卖妇女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得佥妻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弊端。

军户以及佥妻从原籍赴边,路上的一切花费,全部都是国家来负责。到了边地买房置田地,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国家稳定且经济富庶时还能维持,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腐败,土地兼并严重,佥妻制度也随之走向没落。

佥妻制度的产生,实际是由国家财政来负担的辅助政策,在生产力相对比较低下的明朝,这其实是一种非常巨大的财政负担,随着国家经济的崩坏,使得佥妻受到影响。

土地兼并严重,也令卫所制度没落。

失去了维持生计的土地,很多军户就开始逃亡,使得卫所制度走向消亡的边缘。

逃亡的士兵和佥妻之间,实际并没有感情的基础,结婚之前就没有见过面,很多都是随机分配的,在卫所制度出现崩坏以后,佥妻制度也随之逐渐瓦解,这些被遗弃的佥妻,最后的宿命,很多就是受冻挨饿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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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什么贪官污吏克扣军粮军资、滥用军户为私用、上级军官侵吞屯田之类,但这些都非制度根本问题。

军屯田土总数量有限,但军户代代生养众多,明显到二、三百年后多出来的余丁是无田可耕的。

军户不对外开疆扩土的话,屯田是一定会愈分愈少的。

养不活自己一家的人肯定便要逃亡。

逃亡的军户多了,免不了又要找些人充军。

原历史中,土木堡战神、瓦刺留学生、太上皇朱祁镇成功复辟,夺回皇位。夺门之变后朱祁镇复位为明英宗,复辟当回了皇帝,忠于国家民族但承认不忠君的于谦被杀,他老娘和儿子都被充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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