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春秋决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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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玄入主蓟国太学坛,不啻一记晴天大霹雳。震动天下,影响深远。
先前,陈寔六子之中,元方季方,同为博士祭酒,余下四子各为太学博士。四少师转入王子馆后,便由陈纪等人共管太学坛。然无论从学识、声望等,诸多方面,尚无法与四少师比肩。今有大儒郑玄携门内千余弟子入学坛。
众人皆心悦诚服,亦长出一口浊气。
《郑学》随之风靡。
除百万言的《郑学》,郑玄更大的贡献,源自“引经注律”。即用“儒家思想去解释法律”。
礼法和道义,孰高孰低。上升到理论高度,称之为“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之称谓,最早见于《后汉书·应劭传》:“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一言蔽之。春秋决狱,乃是针对“无法可依”,或“虽依法但有悖于道义伦常”的特殊案件,依据儒家经典《诗》、《书》、《礼》、《易》、《春秋》,尤其以“《春秋》大义”来决断的断案方式。
前有“缑玉免死”,今有“赵娥免罪”。皆源自“春秋决狱”。
核心有二:
其一,论心定罪。
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言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亦有:“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究其意,一是“本其事”,二是“原其志”。“事”,指犯罪事实;“志,意也,从心。”指行为人的犯罪缘由及犯罪动机等主观因素。类后世“主观故意”。
其二,出礼入法。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春秋决狱”正式开启了以礼为法的“礼法时代”。后世“引礼入法”或“儒法结合”,正是“春秋决狱”首开先河。与之相对应,“引经注律”亦逐渐风行。自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本不屑于诸子百家的儒家,对法家态度骤变。“法律之家亦为儒生”,更有“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之现象。
“引经注律”,今汉更是盛况空前。
“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后历经魏晋及南北朝,作为古法代表之《唐律疏议》,集前朝立法之大成。“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标志“礼法时代”的降临。
时下的儒法结合,又被后世形象的称之为:“儒皮法骨”、“外儒内法”,不一而足。
“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仅此一句,足见一斑。
郑玄的到来,让蓟国提前步入“礼法时代”。
且与后世只剩“儒以文乱法”不同。蓟国多豪杰,太学坛又是广开言论,杂糅百家之地。于是乎,郑玄入主太学坛后,吸纳了诸如“兵家”、“墨家”、“杂家”、“农家”、乃至“方技家”、“阴阳家”等。集百家之长,编撰了《郑氏章句》及《蓟(国)法》。成为旷世经典。
此都是后话。
此时此刻。一心只想着平定半岛的蓟王,根本无从知晓。郑玄出仕蓟国,有多重要。
根本无法估量。
汉末多大儒。且多隐居不仕。究其原因,正如郭林宗所言:“吾夜观乾象,昼察人事,天之所废,不可支也。”
换言之,汉朝国祚不继,非人力所能及。于是,名士大儒,宁与汉同亡,亦不肯屈身从贼。另谋出路。
前有郭林宗,后有郑康成。诸如管宁之流,更不在少数。
一言蔽之,人心向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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