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上海滩崛起的中资金融业(2/2)

另外,驻沪广东官银号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在上海发行银元票,但发行数量很少,影响不大。

此外上海滩上头的钱庄还发行庄票和汇票,其一庄票也就是上海钱庄签发的本票。据咸丰九年(1859年)钱业重整业规时称:“上海各业银钱出入行用庄票,百余年矣,……”说明上海钱庄开始使用庄票的时间约为乾隆二十年(1756)前后。现保存在内园的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上海县的一张告示石碑记载:“据监生徐渭生,职员黄必振、戚椿、叶永临,监生陈鉴、李煦禀称:生等在治钱庄生意或买卖豆麦、花布,皆凭银票往来,或到期转换,或收划银钱……”可见当时庄票的用途已经很广。自五口通商、外国资本入侵后,庄票用途扩大,被外商利用为推销洋货的有效工具。因为通过使用庄票,中国商人向洋行购买货物可以不必先付现款,只要交付庄票,洋行待票到期向出票钱庄取款,中国商人则将货物尽快销售后向钱庄偿还债务,并可第二次向钱庄申请出给庄票,再向洋行购货。如是中国商人向钱庄负责,而钱庄对洋行负责,使洋货得以行销至中国内地。到19世纪70年代,中外贸易进一步发展,洋行利用庄票开展贸易的范围也就更为广泛。

庄票的格式非常简单,仅用一页白纸,编列号数,书明金额、日期、发票庄号名称等,不指定收款人,可以凭票即付。庄票分即期与期票两种。即期见票即付现金;期票也称远期庄票,于到期日兑付现金。19世纪50年代,有10天、0天为期的期票,60年代以后,期限普遍为5~10天。

钱庄有应客户要求对所签发的庄票进行验付保付手续,叫做“照票”。商家至钱庄请求出庄票的,须扣付手续费,叫做票贴,每千两收钱起码,最高不超过5钱。收付庄票时向付款人(收款人)收取因兑换庄票需送现金的费用,叫做票力,归钱庄栈司所得,有“双力”和“单力”之分。同业中付“单力”,每千两付7分,外行付“双力”,每千两1钱4分。

钱业为维护庄票的信用,对庄票的挂失止付限制甚严。规定如确因被水、火、盗窃或遗失,须由失票人出具证书,请求挂失止付,并登中外著名报纸各一份,声明作废,一面向地方官厅存案,得暂时止付,过百日后毫无纠葛,失票人可觅殷实保证人或殷实商号出立保证书,再行付款。186年还规定,钱业不入同行,不得出庄票。

由于钱庄过去均用旧式簿记,又无营业报告,对庄票的数量、金额很难统计。据民国8年对钱庄发出的庄票所作的估计,年约80万张,平均每家出票1万号,大约每庄发出票面金额每年最少者约1500万两,最多约500万两,平均约000万两,总额约为十六七亿两。

其二就是汇票,钱庄的汇票是对于委托汇款者所签发的汇款支付书,也是收款人收取款项的凭证。上海钱庄的汇票是“申票”的一种。旧时在埠际间的贸易中运用十分广泛。

上海钱庄原来是一种地方性的金融组织。主要营业对象是当地的商人,但规模较大的钱庄在外地通都大邑大都有往来的联号,因此可以委托异地同业办理汇解。例如上海某富人赴外地办货,可以向素有往来的上海钱庄开具远期兑付的汇票,到达异地后,即可利用贴现的办法从当地钱庄获得款项,采购物品,当地钱庄或邮寄上海抵欠,或加价卖给赴上海办货的内地客商,归还垫款。(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