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章 《京极家领内十八条》颁布!(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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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领内的寺庙只得按照有僧侣条令的僧人数量保留土地,寺庙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极家缴纳年贡。
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须按照京极家制定的农税缴纳年贡。
寺庙的僧人不得随意流窜前往其他寺庙,如有传教需求需要向京极家各地代官报备,私自传教则驱逐出境。
未经许可,寺庙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庙转让给他人。如果主持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管理寺庙的,可向当地代官或者京极家申请,由京极家委任接替的人选。
第十条是关于家臣婚姻。
规定京极家领内的家臣和国众可以自由婚姻,但不得与外部势力联姻。除家督亲自指婚以外,家臣不得私下与国外大名和国众联姻。
另外法令还规定了适婚年龄,男子18岁女子16岁,任何人在年龄未达到的情况下都不得结婚。
第十一条,继承制度。
制度规定,家臣家名的继承由嫡长子继承,如无嫡长子的除了收养以外,需由京极家家督指定继承人选,家臣不得擅自处理。
另外,对于有特殊功绩的非嫡长子,则有俩种特殊安排。
第一是非嫡长子获得特殊功绩,比如说获得战功的,如果京极家家督赐予了知行的,可以另立门户。
第二,如果获得特殊功绩但没有被赐予知行的,可以向京极家申请继承本家家名
此外,对于有过错或者言行举止不当的嫡长子,可以向京极家申请更换继承人。
第十二条,战时政策。
政策规定,如果京极家出现战事,则所有家臣必须按照自身所领积极动员兵势,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结,并且立刻前往集结地。如果有迟到或者缺勤的,迟到者按照迟到天数罚俸,缺勤的减封或者转封,情节严重的家督可以没收知行。
第十三条,军功制度。
制度规定,所有常备足轻再战斗中讨取敌方武士的,可以获得京极家武士的身份,京极家所有武士必须承认该武士身份。
战时立下特殊功绩的,比如一番乘、一番枪等等,如果立功者是武士身份则可以增俸或者加封,如果立功者是普通足轻身份的,视战事大小发放俸禄。
此外,如果足轻在战斗中击杀超过10名敌方足轻的,可以免去该足轻所在家庭三年的年贡。击杀超过50人的,可以获得京极家武士的身份。
第十四条,矿山、林地、河流湖泊等资源的归属。
规定京极家领内发现的所有矿山和林地都属于京极家,任何人不得私自占领。矿山开采的收入,矿山所在地的家臣可以享有一部分收益,任何人不得瞒报领内的矿山和林地等资源,如有发现则严惩不贷。
第十五条,匠人、艺伎、忍者等特殊职业和有特殊技艺者的管理。
条令规定,京极家领内所有的工匠、艺伎、忍者等特殊的职业或者有特殊技能的人,需要主动向京极家进行登记。
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工匠、忍者、艺伎等,男子可以获得武士身份的待遇,可以在京极家领取相应的俸禄并且享有一些武士的特权。
第十六条,叛国者。
内容只有一个字,杀!
第十七条,家老制度。
制度内容是,京极家的家老由奉行众笔头、一门众笔头、军务众笔头、外样众笔头组成。家老不常设,只有当京极家当主死亡且幼子继位之时,由上述四位笔头自动出任。
家中事务由四位笔头商议决定,家督之妻不得干涉政务,但享有建议权。
第十八条,奴役的买卖和管理。
条令规定,不得买卖任何京极家领内的“自由人”,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卖和购买京极家领内的合法人口。
对于身份是奴役的人,可以在工作满10年之后向主家申请恢复为自由人,任何人不得阻止奴役恢复自由人身份的申请。
京极家对外战事中俘获的人口以及掠夺的人口,任何人不得私自霸占和转售,需要统一交付京极家由家督视战功分赏。
奴役之间可以结婚。奴役之间结婚如果生下子女,身份自动归属于奴役,但由主家负责养育。
以上的十八条是总纲,不管未来发生了什么事,这十八条都不得废除且必须固定。而除了这个固定的十八条之外,其下还有补充法令。
补充法令可以视情况增减,目前京极家的补充法令大致上有:
1、不得私下与其他势力有书信往来,即便是对方主动送来书信,也不得私自拆开,需要得到家督的同意才可以查看和回复。
2、继承制度的补充条令,在嫡长子继承家名后,新任家督可以让其他嫡次子或者庶子的继承部分知行,但不得超过所有知行的十分之一。且所继承的知行其后代子嗣不能继承,需要由家督重新赐予。
3、百姓国人之间不得私自交易田地,但是如果是为了筹备年贡,则可以用以租代售的方式将土地出租出去,且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4、对于贫困领主的救济。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领主家臣需要向主家申请救济的,需要拿知行地作为担保,主家视过往的功绩以及知行地大小出借资金。如果出借资金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偿还的,抵押的知行地予以没收。
其他还有关于宵禁、盗窃、未元服者犯罪等等一部分补充条令,这里不再一一叙述。
总之,《京极家领内十八条》的内容十分详尽,几乎包含到了京极家领内的方方面面。可以预料到,在这样一部法度下,京极家未来的发展必然会快速的步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