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历史大纲 第一部分 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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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时期,在政府人员管理的机制上,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发生着变化。

人类从公元二十八世纪开始大规模通过星隧往星际间移民,那段艰苦而危险的岁月中,对于维持这些星际探索者团结和奋进无疑是最重要的领导要素。无论是那些在温暖适居带建立,后来发展成独立政权和国家的定居点,还是那些隐藏在黑暗角落或是小行星带之间的矿区星球,都需要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带领那些几乎没有星际生存和航行经验的人们渡过最初的困难时光。

这些千千万万的大型、中型和小型定居点后来发展为自成体系的移民区、自主政权,甚至是区域霸权的过程中,最初的那种强力领导模式依然很好地在多数星球和星区保留了下来。然而,随着每个移民星球和星区人口的增长,星区、星球之间的交通日益方便和安全,再加上社会结构经过二百至三百年的沉淀后日趋稳定,而同时人们对社会治理和律令体系的诉求也逐渐提高,一些有关行政体系的变革在很多地区悄然开始了。

在这段漫长而没有重大历史事件的变革里,归根到底还是实际行政发展趋势的体现。从突出官员,尤其是各级长官的兼职状态,到强调机构成员在行政过程中的整体作用,以及明确机构的法律地位。其中如下这几点,也相当能反映出这个历史阶段整套行政体制的深刻变迁。

一方面是诸多行政部门中长官和佐官的关系变化。这个期间,长官从一开始“一言九鼎”的家长式官员,逐渐演变成了“首长制”、“领导制”,甚至后来更分散的“委员制”。随着长官的权力缩减,佐官的在行政体制种的地位却上升了,而其中两者之间的牵制和协调机制却在逐渐明确。

另一方面,在人们需要有强力领导机制来克服危机四伏宇宙中各种险阻的时候,几乎所有新建移民星球和星区的行政体制都是以强盗各级长官权力和责任为基础来建立和运行的。这种机制形成的内在因素在于,当很多需要在开拓新地区时遇到困难时,很多当机立断的突发事件需要这些拥有绝对权威的长官来作出决定。再加上,威尔斯信息流传输机制成熟之前,人类在自身占据的广阔疆域与拥有的通信科技手段之间的效率和路程,又回到了地球上电报发明之前的情况。

综上,从公元二十六世纪的宇宙纪元元年到宇宙纪元三百年期间,长官主持并对自身事务负责的制度基本上是所有走向星际之间人类政治实体的常态。在这种常态下,通常意义上的必要牵制,以及各级之间的协调机制,基本上也只存在于不同部门、不同长官之间。这个阶段里,很少出现后期那样,副官或是佐官,甚至是下级对上级之间的制度性监督。

这个期间的这种行政形态,人们习惯称之为“长官负责制”。通常在记载各种发生在这些地位高低不一的负责人所经历的历史事件,以及那些人员任免时,这个历史阶段有它自身的诸多特点。比如:在叙述某个职能和长官时,通常会先表述这个长官的官阶和行政地位,然后才会在后面记录某人在某个时段担任某个具体长官时的具体事务,以及某人的部属等等信息。

“长官负责制”的成例随着各个移民星球和移民星区的社会结构趋于稳定,再加上周边的安全形势和风险逐步降低而在悄然发生着改变。

改变的起始时间和很具体的契机已经很难追溯,但如果我们看宇宙纪元300年至400年之间有关各星区又零星而整体制度化的记载,也许能有所助益。相较于“长官负责制”的阶段,这个时期的记录开始出现先以某某机构的权责为开篇,然后记录其机构的官员名额,然后才涉及到这个掌事部门人员每个标准月或标准年的信用点工资。

在这个时期,依然还有大量拥有军功和军职的人员,由纯粹的军人职位转换为纯粹的民政职位,而往往这些人在军中的衔位都高于实际履职的民政官阶。若是在以往“长官负责制”的时期,由于社会本身认可度很高,再加上整体“形式使然”,在记录同样情况的时候,都会先以这些人员的军衔身份来作为条目开篇,其后才跟上此人任职这个部门的职责和人员编制等等内容。

长官负责制下的各个职能机构行事,往往具备很强的整体性,这种体制下的主官和属佐官员之间往往还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后来的变迁原因,一方面是前面所提到的社会因素,归根结底还是从很实际的行政体制发展趋势体现出来的。在“长官负责制”逐渐被取代和消解的过程中,从突出各类长官和官员在权责上较为模糊的边缘,到强调这些部门和机构成员在实际行政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并明确这之后的律令和法规的实际地位,确实反应了这期间很深刻的制度性变迁。

当然,依托于人类在地球上漫长的政治治理经验,很多制度都随着情况因地制宜而变迁。虽然在开拓宇宙的初期,“长官负责制”往往带来一些权责边界不明确,以及很多法规甚至制度层面的漏洞和缝隙,但这样的灵活性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些前线或是负责具体事物官员很多时间随机应变的权力。同时,这些权力的实行自然也伴随着对这些在某个地区,或是某个具体事务上具有巨大决策权长官近乎严苛的监督机制。

那个时期的监督机制由于长官本人对事务的绝对领导权和决策权,所以导致那些错误或是导致负面、甚至灾难性后果的决策和行动,往往需要这些长官用个人的前途、金钱甚至生命来负责。在“长官负责制”逐渐被“机构负责制”取代的过程中,这个问题有了很明显的改善。

过去,由于长官负责了某个事务,包括期间属佐人员和办事人员的任免,所以这些任免这些长官的政府机构往往也只需要施行对这些负责人的赏罚分明。而到了“机构负责制”的时期,某机构实际上的长官和那些副官、属官等人员任免权,都被收归到了各级政府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从前需要长官个人对具体事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就逐渐改由此机构中包括长官及以下两级或是三级官员来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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