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政厅(2/2)

他的《民政管理条例》与《大明户律》的区别还是蛮大的。首先,他严格限制了私人土地田宅拥有量,以惩罚性税率,打击大财主大商人兼并土地。

大明或者说任何王朝都毁在土地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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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兼并上,土地兼并更是他发展的工商业的大敌,赵昊对此深恶痛绝却又无能为力,只能在自己说了算的地方,从源头上掐死这种人类之癌。

他在《民政条例》中明确表示,因为新港市的土地,都是江南集团租赁而来。故而想在新港市拥有土地者,只能长期租赁,无法永久购买。

而且他规定,耕地以十亩为一单位,非耕地以半亩为一单位。市民只需每年象征性的缴纳一定租金,便可长期租赁一单位的耕地和一单位非耕地。租金按照地段有所不同,但都只有正常水平的十分之一,租期却可以长达50年。

这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搞法,当然会大大抑制有钱人兼并的冲动。

而且赵昊还规定,每户每多租赁一单位,每年就要多缴纳一倍的土地税。

即是说,多拥有一单位土地,每年要交2两土地税。多用两单位就是4两。三单位就是8两,四单位16两,五单位32两……这样占地三亩的大宅子,每年只用交32两土地税,有钱人还能承受得起。

但你要想搞个六亩的园子住住,每年就要交2048两的土地税,七亩的就是8192两。这谁遭得住啊?

对耕地也是同样道理,既照顾了有钱人对土地的需求,又抑制了过分兼并。

还有最重要一点,所有人都要一体纳税。无论士绅富商,还是江南集团的高官,没有人可以享受免税,就是赵公子在岛上置业,同样需要交税。这一下就让诡寄投献之类的逃税手段没了用处。

而且《民政条例》还规定了用飞洒诡寄等手段逃税的,一经查处立即没收在新港市所有财产,驱逐出境。举报人可以获得其财产的十分之一。

此外,民政条例明确规定了,新港市只收土地税,不收农业税。换言之,百姓在新港市一家种十亩地以内,除了微乎其微的一点租金外,几乎所有所得都可以归自己所有。

什么?李朝官府来收税?问问他们的差役敢来吗?不打断他们的狗腿!

仅此一条,就足以吸纳到足够的基础人口,来供养新港市了。

另外《民政条例》还规定,新港市不准蓄奴,不准签卖身契。在市外签订的卖身契,不受本市保护。雇主使用劳动者都必须签订雇佣契约,单次契约最长不超过五年,但可无限续约。

什么,那些日本劳工怎么办?他们是被仲裁庭宣判有罪,需要接受强制劳动改造的。当然这是《刑事条例》的范畴了。

在刑事方面,赵昊取消了所有肉体刑,除了杀人、抢劫、强奸之类的重罪要判死刑外,其余罪行统统以劳改赎罪。比如说小偷小摸,初犯送去劳改3个月,再犯劳改2年,累犯无期劳改,保证让犯人在挥汗如雨中升华灵魂。

除了要操心这些暴力机构外,唐胖子也还会负责一些阳光事业的。比如说创办和维持当地人学校,普及汉语教育,大力推行儒教——赵公子要求他,要雇请最传统的老夫子,最好是那种隔三条街就能闻到酸味的腐儒。让他们以圣人教化来感化土著,强化其对三纲五常的遵守、对天朝上国的顺从、对江南集团的感恩。

对了,新港市的汉文学校不设科学课,除了四书五经,就只教一些记账打算盘之类的应用数学。当地人要多些圣人之言,这才是王道,科学这种枯燥的左道,还是留着折磨明朝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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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市里的保卫工作,由加波岛水警局新港派出所负责。

不过派出所受水警局和市政厅的双重领导,所以在新港市范围内,唐友德依然可以调动他们。

而最重要的对日贸易,则归耽罗商会负责。耽罗商会虽然名义上是个独立组织,却依然要在市政厅注册,并接受市长的业务指导。

还有许多大事小情,不一而足,总之整个市的所有事,都归市政厅负责,最后都能找到唐胖子。

这么多事,唐胖子一个人当然忙不过来,而且大权独揽对他对集团都没什么好处。

所以赵昊又设置了一个市政委员会,内设若干名参事,来协助市长对城市进行管理。参事是由集团直接任命的,市长无权直接任用和罢免参事,但有建议权。

此外,超过三分之二的参事联署,可以建议集团罢免市长。而且在市政厅之外,同样会设立一个检监委,以避免市长一手遮天,把整个市经营成独立王国。

这当然不是防范唐胖子的,赵公子对自己这个最初的生意伙伴,还是绝对信任的。

可只有好的机制,才能让大家的友谊地久天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