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拱手让人不可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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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后,Cindy从郑志雄公司回来,带着两份盖了委托人公司公章的案件代理委托合同,趾高气昂,神采飞扬。联系人部分,根据Julia的吩咐,并没有写郑志雄,而是分别写的两家涉案公司的分管领导的姓名电话,将来系统录入中,也是按照合同中的联系人去录的。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智诚律所的利益冲突检索规则。利益冲突规则是智诚律所为了防止合伙人之间恶性竞争,互抢客户,或者律师之间分别成为同一案件中原被告的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代理行为从而设定的规则,目的是规范律师之间的从业行为,避免利益冲突代理行为的出现。这不仅是律协的行业自律要求,也是明确规定在律师法中的一项法律要求。

Julia对郑志雄公司的案件的胃口被吊起来之后,为了遵守律所的利益冲突检索规定,她亲自打开检索系统对两家涉案公司进行了检索,并未发现其他律师或合伙人在其中录入任何信息。随后她又检索郑志雄这个名字,赫然发现,这个人之前委托Frank打过两个标的额挺大的合同纠纷案子,大约在一年前,离利益冲突期结束还有半个月时间。

咋看到,Julia确实为难了一阵。考虑到和Frank的良好合作,按照正常操作,她应该停止代理,转将案件交给Frank代理。但她岂是拱手相让之人。案件由她的人从客户处拿到,焉有让人之理。况且从费用上来说,给到Cindy的案件分成,比起给到Frank的那可是少多了。Cindy最多就是给一个案件介绍费,而转给Frank的话,拿案件介绍费的人就是她,大头全都是Frank的,Cindy的案件介绍费,没准还得她来付。不划算。

于是她开始琢磨如何避开与Frank之间的利益冲突。郑志雄名下的公司名企起的都挺奇怪。不像一些民营集团喜欢起连在一起的名字,他这几家公司,光从名字上来看,根本就想不到是有联系的,似乎是有意淡化彼此之间的联系一般;且这两家涉案公司恰好又是子公司,与Frank之前代理的那两家公司不是同两家公司。郑志雄也不是这次这两家涉案公司的负责人,只能说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所以Julia嘱咐Cindy,在写联系人的时候尽量不要写郑志雄,最好写成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方便录入系统。同时,如果可以的话,尽量把委托合同的签约时间填在半个月之后。这样就更保险。

Cindy一听便明白,大概是和哪个合伙人冲突了。虽说所里这么要求着,但律师之间的竞争依然是很激烈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Julia既然这么吩咐了,她照办就是。于是使尽浑身解数,将郑志雄迷的神智不清,上面的小小要求自然答应。

当她带着签好约的合同回到律所的时候,脸上的得意劲整个小组的人都看见了,就连赵慕慈都忍不住看了两眼。

Cindy自然知道现在不是翘尾巴的时候,还是照样热情的打了招呼,不过也没有多说什么。其实她本不必要远远绕到座位这边就可以去到Julia办公室,这多余的一段路,只是一种无声的宣誓而已。所以坐不多久,她又起身,仿佛有意,又仿佛是无意一般,拿出了案件代理合同整理一番,便又在众人的注目中去了Julia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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