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五零章 港元发展史(2/2)
谷煻
时任香港总督罗便臣对此也早有察觉,于是决定从1863年开始港英政府自己发行金属铸币,以满足货币供应,香港本土的货币史由此开端。
根据罗便臣的决定,港英政府自己发行的货币有:基本单位货币和辅币。
由于当时香港还没有自己的铸币厂,因而港英政府先委托英国伦敦的皇家铸币厂铸造了“香港一文”铜币、“香港一仙”铜币和“香港一毫”银币三种辅币。
1864年香港开始建立自己的造币厂,厂址位于铜锣湾加宁街,到1866年5月完工,开始铸币。
这家造币厂维持了20个月后被迫倒闭,在运行生产期间,该造币厂先后铸造了“香港五仙”、“香港一毫”、“香港贰毫”、”香港五毫”、“香港壹圆”共五种银币,总计2018054枚,并还铸造有“香港一文”、“香港一仙”铜币。
同时,香港本土的货币单位正式形成“圆、毫、仙、文”四级十进制,“圆”为基本货币单位,“毫、仙、文”均为辅助货币单位。
另外,“香港壹圆”是基本单位货币,由白银铸造,“圆”对应“Dollar”,港元即“HongKongDollar”,这一称呼源自于英国人对墨西哥银元的称呼“Mexicandollar”,而“Mexicandollar”又源自“Spanishdollar”,所以,“港元”名称及其货币单位“圆”,都是从外国银元中引用过来的,并非本土自创,也未受“英镑/Pound”影响。
至此,香港本土的独立货币体系正式成型,“港元”一词也正是开始使用,香港本土以“圆”为货币单位的银元本位制时代开启。
香港的造币厂倒闭后,香港本土不再生产港币,随后几年市场的港币供应处于断绝状态,为了解决此问题,港英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1872年,港英政府授权汇丰银行发行面值“壹圆”的纸钞,试图以纸钞代替银币流通。
同年,港英政府委托英国伯明罕希顿父子公司,为香港铸造各种金属辅币;1873和1874年又分别引进美国和日本的远东贸易银元。
到1895年时,英国在印度铸造了远东贸易银元,港英政府随即将其引入香港,并将其列为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造币厂倒闭后,“香港壹圆”银币没有新的供应来源,逐渐在流通中消失,而英国贸易银元被引入后,其重要性明显上升。
在1895-1935年期间,英国贸易银元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几乎是“香港壹圆”银币的替代品。
由于“壹圆”纸钞的发行、各种金属辅币持续铸造供应、再加上英国贸易银元的持续流入,港英政府决定不再依赖外国金属铸币。
1912年,港英政府颁布法令,除英国贸易银元依然作为香港的法定货币流通之外,禁止输入和使用各种外国金属铸币。
此后,香港的货币流通,只有三类:汇丰银行“壹圆”纸钞、英国贸易银元、各种金属辅币,直到1935年币制改革才有新变化。
香港本土最早的纸钞,并非汇丰银行自1872年始发的“壹圆”纸钞,而是1846年由东藩汇理银行印刷发行的一批纸钞。
东藩汇理银行的前身是1842年在印度孟买成立的西印度银行,是一家英资银行。
1845年,西印度银行将总部迁至英国伦敦,并改名为“TheOrientalBank”,同年并在香港等地设立分行。
东藩汇理银行作为一家私营商业银行,是香港历史上的第一家银行,也是首家在香港发行纸钞的银行。
1846年,东藩汇理银行在香港发行了最早的一批纸钞,面值有“fivedollars”、“twenty-fivedollars”、“fiftydollars”、“onehundreddollars”四种面值,香港本土纸币由此拉开序幕。
当时东藩汇理银行发行纸钞,是该行自身的商业行为,并没有获得港英政府的授权或法律认可,因而该行的纸钞并不是法定货币。
东藩汇理银行以吸收储户银元作为准备金,并等值发行纸钞,纸钞实际上是一种银元存款票据,代替银元流通;纸钞的持有者,随时可凭此向该行兑换等值的银元,若该行无法兑现或倒闭,则纸钞持有者只能自认损失。
1851年8月,东藩汇理银行获得了英王颁发的“皇家特许状”,取得发行纸钞的特权,这意味着该行发行的纸钞,实际上获得了港英政府的认可,该行发行的纸钞实际成为香港的法定货币。
从此以后,东藩汇理银行纸钞,被广泛流通使用,成为香港商贸活动及日常生活中的通行货币,而且,纸钞的发行,也有效解决了一段时期内金属铸币供应不足的问题。
东藩汇理银行进入香港之后,陆续又有其他商业银行在香港成立,由于港英政府的放任自由态度,各家银行也各自发行自己的纸钞,同样也是以银元为准备金,纸钞持有者可向对应的发钞行兑换银元。
在1845年到1895年间,香港共有八家商业银行发行过纸钞,港英政府对这些银行发钞的基本要求是:银行发行纸钞的面额必须是5圆或5的倍数;但汇丰银行于1872年始发的“壹圆”纸钞除外。
另外,对于获得授权的银行,要求其发钞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股本额,并须至少有相等于发钞额1/3的白银库存为准备金。
1895年港英政府颁布《发行银行钞票条例》,明确规定:只有获得英国政府皇家特许状的银行,或由港英政府专门法例授权的银行,才有权发行钞票。
因而,在该条例颁布后,有权发钞的银行就只有两家银行了——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其余的要么早已关闭,要么早已停止发钞,或被禁止发钞。
后来1911年12月,港英政府又专门颁布了《有利银行发行钞票条例》,重新授予有利银行发钞权。
于是,发钞银行又变成三家:有利、渣打、汇丰。紧接着1913年8月,港英政府又颁布了《外国钞票条例》,规定“凡非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有利银行发行的钞票,一律禁止流通”,以此保护这三家商业银行在香港的发钞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