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4章 事实与理由(一)(为我在这里看(2/2)
要知道拆迁赔偿的费用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开发商新建楼盘的利润,但旧城区的楼盘最高也有五层,按照一赔一的方案,加上拆迁补助费和租房安置补偿费用,即使是大量的平房支撑,但开发商要来拆迁旧城区,不要说利润,只怕成本都不够。
又因旧城区的严格规划管制,例如城南片区规划成旅游文化区域,公用面积增多,商品房面积更小,所以哪怕东江区政府多次抬商引资做动员,也没有开发商有兴趣开发。
除非政府财政自行负担,这块指望东江区自行解决也不太可能,东江区原来都是居民住宅聚集地,商业和工业很少,要知道东江区的中山路胡同内及周围几个老旧小区,都是石头五层建筑,按照规定属于危房,但东江区政府不允许私人拆建,又无财力支撑重建,至今仍无结果。
尽管东江区政府有一阶段搬到西南郊区,可是因为自身能力欠缺和风水问题,那地区并没有多大发展,后来白水州市政府搬到东海,东江区政府又搬回旧市政府办公地点。
这也是东江区至今经济发展缓慢,区域规划进展不力的原因。
而丰江区不同,丰江区是新贵,地大物广,拆迁赔偿成本不高,又可以建高楼,在白水州地位可以参考松江府的浦东,所以丰江区财大气粗,不要说东江区那种旧地方,就是二三十年前的建筑几乎也都拆掉重建。
可以说现在整个丰江区焕然一新,只差鹧鸪村了。
谁出钱谁说话,丰江区每次拆迁时都成立一个社区拆迁指挥部,挂靠在社区管委会下面。正因为如此,丰江区根本没有意识到,他们没有这个主体资格。
二是征收决定的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根据《决定》公布的征收补偿四至界限,鹧鸪村整片地区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但这片土地成分复杂,街道及两边的房屋为国有土地性质,其他地方都是农村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东海社区管委会下达的征收决定及公告均未将国有土地性质和集体土地的地块进行拆分,同一征收决定中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未经合法征收并变更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直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是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
这个程序违法的理由也列了两点,第一点是被告以危房改造为由进行房屋征收,但该危房改造项目并未纳入白水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之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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