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苏政主义自由联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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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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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公有制;联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联邦公民合法私有生活财产应受保护。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联邦所有;用于生产物资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联邦。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形式的的生产资料,私人均为非法拥有或暂时租借公有的,联邦政府有权利直接收回或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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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市场的一切产品,所有生产环节均需要经过生产部,所有专利申请和使用(包括授权)均需经过科技部,所有的大宗金额的交易均需经过联邦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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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作坊等生产单位、商铺超市等交易场所、酒馆饭店等娱乐场所。
允许私人开办,但必须在相关部门注册,才能正常经营。
“私人经营的,‘必要时’联邦政府可按全国市场最高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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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钱庄等货币运用机构、矿场伐木场等涉及资源开采单位,均为联邦所有,不允许私自拥有。
“私人经营或私人代理经营的,联邦政府可‘随时’凭此法案强制收归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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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公共设施,例如铁路、公路、电站等。
允许私人经营,但:所在行政区拥有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运营状态等一切决策权和定义权,且私营维护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维护资金、工作人员工资等)必须在联邦公营公共设施之上,收费标准则需在联邦公营公共设施之下。
“联邦政府可‘随时’凭此法案强制收归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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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公共设施,例如医院、学校等。
允许私人经营,不过:所在行政区拥有直接管理权,且运营成本与收费标准需完全公。
“私人经营的,‘必要时’可凭此法按按全国市场最高价为公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