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章 唐人特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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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章 唐人特权
自从台南财报以及1622年的财政预算公布出来之后,身在台南的人和那些与唐人有商业往来的人忽然发现他们有了新的关注点。
那便是开始研究起了唐人的政策以及唐人投资的方向,因为很明显唐人的每一个政策和投资方向都意味着财富的来源,就好像唐人帮忙做出了预言了一般。
比如1622年财政预算总额出现之后,五大院分别拿走了多少预算,这个总额会在五大院公布出来。
而作为第一届总统,裴永福更在意这样一个体系能否在自己的任期内得到完善,所以他赶在正式上任之前,也就是1622年一月一日之前,先一步与五大院进行了财政体系方面的沟通。
其中每下一个财年的预算公布日期被确定在了每年12月之前,也就是最迟11月底,相关的下个财年总预算就要公布出去。
其次就是无大院至少要在预算公布出去的一个月内,也就是12月底之前,对外公布出下个财年第一季度的大致预算开销。
由于这是第一次,所以时间被限制在了10月公布预算,11月底之前公布1622年第一季度预算用处,时间上较为充裕,并且也是为了起到引导商业走向的目的,所以整个11月,台南三大报纸几乎每三天就要增发一起特刊来宣布1622年第一季度的各部门预算计划。
看似只是个不起眼的动作,但对于台南唐人来说,却是个十分麻烦又繁琐的事情。
首先预算可以估计,但实际这笔钱从哪里出,怎么出,都需要与财政院进行协商,毕竟预算这玩意不是钱财都在财政院或者银行,直接拨款就行。
而是很大一部分要结合收益,由财政院与银行合作,结合每一笔钱财来源从银行抽调不同期的资金来进行分批次拨款。
哪个部门先拿到拨款,哪个部门需要稍候,这需要根据不同预算开销项目进行先后区分。
其次资金使用方面又涉及到了银行内部走账,实际资金外流,甚至资金转运等多方面问题,并不是全程银行支票,玩账本游戏就可以的。
目前台南银行以及泉州分行之间还有电报机可以相互沟通,下一步要把银行范围辐射到首里城、台北、基隆、台中甚至东港,相关业务可是需要大量人才和设备支持才行。
何况各个地区对于唐元的普及可认可程度还有不同,泉州地区倒是能做到和台南一样,纸币与银币牢牢占据市场贸易主体。
其他城市可还是以银币、散碎银子和铜钱为货币主体。也只有大商人、地方实力派等一些手中持有大量现金的人才会与台南银行合作,其他普通人的手上可没有那么多银币或纸币。
问题很多,具体如何运作使用资金,如何监督工程进度以及确保资金使用不被贪墨,对于穿越者们来说都是非常严肃的问题。
当前时代的明朝官员士绅甚至商人都养成了贪墨的习惯,不一定是所有人都这样,但这种风气却是很多人不得不被拖下水的重要原因。
所以在完成初步的预算之后,裴永福以及首届内阁成员们很快便开始讨论起了如何建设相应的反贪机构,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
在忙活了一个月之后,1621年11月底,初步计划总算是有了个大概方案。
首先,司法院方面会建设一个专门的廉政督查总局,该部门会由唐人负责主持,暂定由原管委会办公室秘书李一心担任局长。
该部门主要工作为日常监督各部门官员的廉政问题,会在每一座城市建设分局,并且有权在接到举报或者有相关怀疑时对涉事人员进行三级无障碍处理。
所谓的三级无障碍处理指廉政督查局的工作组有权在不通知各级部门主官的情况下对局级及一下官员进行24小时内免责传唤。
也就是说,只要廉政督查局发现或者有所怀疑,他们都可以传唤局级及以下官员24小时,并在期间有权限询问、审查、甚至封存相关涉事人的财产及亲属财产。
当然廉政督察局并无权利审判,审判权要交给法院,涉及唐人,相关审理处置权只能上报给司法院,由司法院递交给议会来处理。
这是一项特权,同时也是首次明确唐人特殊地位的特权案例。
三级无障碍处理的第二级是指在需要对涉事官员及怀疑对象进行紧急处置时,廉政督查局可以在通知属地最高长官的情况下,寻求当地警察、银行安保、海军、陆军甚至仆从军的部分借调权。
也就是说,在有明确怀疑证据和倾向的情况下,只要通知当地最高长官,廉政督查局就可以借调以上这些部门的武装力量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武装抓捕。
最后也是第三级无障碍处理是指跨区域案件处置时,为防止信息泄露,地方保护等因素,廉政督查局有权越境借调人手,并开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对跨区域人员进行24小时内的羁押。
其中24小时羁押是指抓捕成功后,并非计算事先侦查和调动武装力量越境需要消耗的时间。
其中在人数限制的情况下,越境行为不会被追究责任,相关参与行动的武装力量不会被视作违规越境。
更为关键的则是越境抓捕可以异地审理,异地关押,只需要在抓捕成功后向当地最高长官报备即可。
三级无障碍处理以为着免责,也意味着特权,因此在建设这个部门的时候,大家明确了唐人身份,用这样的方式算是给了所有穿越者法理上的特权。
首先只要是唐人,廉政督查局就没有抓捕权,无论是什么样的案子,涉及到什么样的地步,廉政督察局在面对唐人时都只有收集相关信息的权利,之后是要上报司法院和议会的。
唐诗韵设置的法律中,只有议会有权审理并处置唐人,其他四大院包括哦司法院都无权直接审理并处置唐人。
议会方面也不会有死刑,最高判罚在议会那里只有剥夺现有非法财产。考虑到很多财产不一定是非法途径获得,区分又比较困难,所以按照实际操作情况考虑,最高剥夺现有非法财产的上限被设定在了总资产一半,其中不动产与现金可以又涉事人自行选择比例进行罚款缴纳。
对于局级以上的官员,目前非唐人官员只有李旦、颜思齐以及许心素,因此内阁最终决定统一按照唐人范例处理。
也就是说,李旦家族三个人已经实际享受到了唐人待遇,只是李国柱因为级别不够,在正式继承李旦爵位之前,并不享有这样的待遇。
这一条李旦家族是非常满意的,特别是李旦、颜思齐和许心素三人。倒不是说他们三个真的想要触犯相关法条,而是特殊待遇彰显了身份,同时也给许多观望的家族看到了希望,让那些家族不再犹豫或观望。
大明和其他国家其实也有这样的特权,只不过碍于儒家文化圈的实际需求,很多特权都是潜移默化存在的,并没有像唐人这样直接诉诸于法律条文之上。
其实敢于这么做的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所谓的悠悠众口并没有实际上那么可怕。在这个皇权时代,皇家、官员拥有特权在所有人眼中都是正常现象。
穿越者们的体系并没有皇帝,这份权利又有实际需求,因此直接上法条反倒是能把权责分的更加明晰,依此反过来约束官员。
没错,就是用特权来约束官员,听起来似乎很荒诞,实际运用中却非常有效。
说白了无非就是掌握特权的人要被限制,尽管与普通人相比,这根本就算不上什么限制。但有着最高底线一半财产没收,也就意味着仍有一个较为体面的手段可以对官员进行处理。
官员们有了后路,自然就会减少硬抗的可能性。大不了就是斗争失败后退下来当个富家翁,财产交出一半尚且可以生活的很好,也就没有必要带着全家老小集体反抗。
这一条换做在大明肯定会尾大不掉,因为大明的很多官位和爵位都是可以通过不同手段世袭的,一旦利益集团长久保持在某些人手里,这种法律反倒是会让某些人变得肆无忌惮。
而在大唐这里,除了唐人身份是可以世袭的之外,爵位是每一代都会降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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