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桑米国和亲约定》-1854年(2/2)

第六条:必须物品及其他,双方谈判后决定。

第七条:合~众国船只,至下田,箱馆两港时,须以金银钱及物品,购买所需物品,应依扶桑政府的规定。

第八条:求薪水食品煤炭及其他必须品时,由当地官吏办理,不得私自买卖。

第九条:扶桑政府给其他国家更有利条件时,米国得均霑之。

第十条:合~众国船只,若非遇飓风,不得泊下田,箱馆两港之外。

第十一条:两国政府自签字后十八个月,合~众国官员,得派驻下田。

(这条有争议,幕府认为根据日后的附约,是必须双方同意后才可派驻使节。但米人认为一方认可即可成行。)

第十二条:此次缔结之条约,两国应当坚守。合~众国总统批准后,致书扶桑大君,自今后十八个月,由君主批准之。”

这是长期锁国后的第一次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九条的最惠国待遇,其他尚无辱国之处。

同年6月18日(和历嘉永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双方在附约十三条上签字。

增加了以下细则——其它细则实在找不到,抱歉!

米国人可以移动的范围只限于距离下田7里、函馆5里内,不能进入武家·町家。

米国人暂定的休息所位于仙寺·玉泉寺,美国人墓地位于玉泉寺。

米国人不能捕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