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户时代的农村(2/2)

身份的不同除了经济上的差异还带来了政治上的区别。江户时代是村年贡承包制、五人组制等,也就是以村为整体收取田租和其它税赋。五人组制不仅限五家,有可能是十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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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是十几家,互相担保,共同维护农村的秩序和承担税收及劳役,一家拖欠地租或犯禁,其余五人组制的家庭要担负连带责任。

“株座(かぶざ)”本来是农村中操办祭典的组织,但逐渐变成了全村的自治机构。但株座相对封闭,更考虑成员的身份(祖上历史),逐渐受到了新兴富农的挑战,“新禄(しんろく)”(新兴富农)和“旧禄(原来的农村高层)之间争斗不断,最后变成以有地和无地来区分。有地的农民组成了“村座(むらざ)”,以“是否在村中拥有田产”为判断“百姓”的标准,以“寄合”(聚合)的形式,商议本村大事,制定村规,选~举村吏,保证全村交纳年贡,共同举行祭神,兴办工程等,违反村规要受“村八分”(全村对他断交)的惩罚。村座由村長、年寄、家长、百姓代(農民代表)组成,逐渐取代了株座。

除此之外,当时扶桑农村中还保留着古代公社关系的残余,农民公有山林、草地,农忙期有进行劳动互助的“结”及兼有宗教信仰的互助性质的“讲”等组织,但都不允许贫农和佃农、雇农参加这类自治组织。

除了田租,农民还要承担地子、加地子等杂税和“用金”(摊派)。此外,农民还要服各种劳役,主要有“国役”和“助乡役”两种,前者指修桥、补路、修堤坝等,后者指大名“参觐交代”时,农民需为沿途驿站提供马匹和脚夫。

村座在以全村为单位分配田租、摊派、杂税和劳役时,村座成员占了很大的主动权,尤其是奉行所强制农民种植某种农作物时,村座成员往往在其中上下其手。

幕藩为克服财政困难,继续铸造劣币或者滥发不兑现的“藩札”,对农村提高年贡额,并丈量土地,增加固定产额的租率,甚至向农民提前一年征收年贡(“前纳”或者第三年的年贡(“前前纳”),贫困农民不断沦为佃农、雇农,据扶桑自己的资料,享保年间(公元1716年—公元1735年)近畿地区佃农已达农村人口的一半;公元1702年,在尾张藩(今爱知县)的尾浓江领地,120189家农户中,有土地的是90048户,没有土地的是28041户。

豪农(地主)、有土地的本百姓(富农、中农)都以大米为主食,“水吞”、“小前”(无地贫农)大米吃的少,以麦子、栗米、稗子加上蔬菜叶子为食,米糠萝卜蔬菜的拌饭或菜粥也比较常见。

一份资料表明,当时一家本百姓自耕农,1夫、1妻、1子、1女,共同耕作田1町、畑5反的土地,全年的收入折合铜钱170贯,大约33-34金,支出是143贯,主食是米2.5石、麦4.5石,没有什么大事和疾病的情况下,年结余是27贯,大概4.5-5.4金。

当时在江户做佣人,除了包吃、包住、一年两套衣服外,年收入男仆是2两金,女仆是1两金,就这样的收入,贫困农民趋之若鹜,由此可见当时农村下层的收入之低。

署名武阳隐士的作者在写于1816年的《世事见闻录》中说,“当今贫富不均优劣差异如此之甚,富裕者一人,其周围贫苦农民达二、三十人”。

幕末开国之后,面对外国的经济掠夺和幕藩的穷兵黩武,民间的生活愈加困苦,所以当时的社会动荡是不难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