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重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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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所谓“十恶不赦”,到底哪十恶?》摘自凤凰副刊,作者姜歆
“十恶”是历代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其中的不少罪名只要有预谋即罪名成立,甚至只要表示了犯意就构成犯罪,表现出礼教所谓的“诛心”原则。“十恶”罪名的处刑一般也都比较重,大量施用死刑,以及“不分首从皆斩”。尤其是对于侵害皇帝或皇权的罪名,还往往要实行“缘坐”,连带处罚罪犯的亲属。但是最严重的后果是“十恶”的罪犯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即使贵族官员犯有十恶的,也不得援引“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逃避刑罚。所以在民间就有“十恶不赦”的说法,强调罪恶深重。
十恶的具体罪名如下:
谋反――谋反这一罪名从秦朝就已确立,一直沿用到清末。律文的注解很简单,就是“谋危社稷”。社是土地神,稷是谷物神,社稷历来作为国家和君主的象征。谋反就是企图害君主或国家。
谋大逆――“大逆”在秦汉时用来指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并没有具体的罪名指称。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这类犯罪有三项具体罪名:“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庙是皇帝供奉祖先的庙宇,山陵是皇帝先人的陵墓,宫阙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地方,这些都是皇帝和皇权的象征,图谋破坏就是企图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战皇帝的权威,因此必须严惩。《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绞;妻妾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女儿、儿子的妻妾、孙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资财、田宅也全部没官;伯叔父、侄子无论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即使仅是图谋没有实际实施,仍然要处绞刑。明清时进一步加重到参与谋反大逆的全部凌迟处死,大功以内满十六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处斩。
谋叛――谋叛是指“谋背国从伪”,即图谋叛逃投向敌对皇朝,这也是自春秋时代就有的罪名,以后就是在战场上放下武器投降敌军也算重罪。现从秦简中可以看到,凡是被认为已经战死的人后来又活着回国的,就要罚为官府的奴隶。如果是主动放下武器的,则要株连家属。《唐律疏议》规定有叛国企图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上道”即已实施叛国行为前往投向敌对国的,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泽”不听从官府召唤的,也以谋叛论罪;胆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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